如何披露基金信息和并购行为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如何披露基金信息和并购行为,以及基金并购是什么意思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阅读完,希望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
并购基金 为什么用合伙企业形式
合伙创业为啥创投机构都喜欢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
说到合伙创业,许多创业者对有限合伙这个词还是比较陌生,随着《合伙企业法》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渐完善,合伙人一起创立有限合伙企业相比传统的有限公司来说还是有不少优势。有限合伙制已经逐渐成为风险投资,股权创投等投资公司创立企业的首选,更多的是以成立有限合伙投资基金的方式加盟,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有限合伙企业到底有什么吸引人的地方?
有限合伙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所组成的合伙。实质上是介于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种企业形式,也就是说它是合伙企业的一种特殊形式,并不是公司。顾名思义,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制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传统有限责任公司制除了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股东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双重缴税。有限合伙企业只需要缴纳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成本大大降低。
公司制要求同股同权。通俗点说就是谁出资最多占的股份最大就听谁的,凡事都要股东大会表决,可是在创投机构这类的投资公司,出资最多并不意味着企业管理能力很强,很多投资者仅仅是希望获得投资收益,至于公司如何管理更需要有专业性很强的人士来操作,有限合伙制就是GP(普通合伙人)+LP(有限合伙人),企业管理权和出资权分离,自主性很强。
普通合伙人=1%的资金+无限连带责任+企业管理权,有限合伙人=99%的资金+有限责任+合伙协议利润分配。况且,有限合伙人在承担有限责任的条件下能够实现大规模的融资众筹,在资本退出清算当面也比有限责任公司更加灵活,即使在IPO上市的阶段,有限合伙制要披露信息的义务相比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公司来说要宽松的多。
那么合伙创业是不是只适合于创投机构这类的投资公司呢?非也非也!有限合伙企业的本质在于普通合伙人可以(唯一)劳务或者资金认缴出资,有限合伙人可以土地使用权,现金,知识产权,固定资产各种资本要素认缴,创业型公司创立有限合伙企业好处也是相当大的。
例如,创业公司在设计员工期权的时候,先另外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创始人担任普通合伙人,然后找一个联合创始人担任有限合伙人,再让这家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创业公司的主体,成为公司的股东,这样就可以提前预留好员工的股份,当员工到期行权的时候,可以通过转股或增资获得有限合伙企业的股份,也就是间接持有主体公司的股份了。
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尽管创始人的股份被稀释了,但是投票权和决策权还是在自己身上(因为是普通合伙人),期权员工作为有限合伙人只能享有所有权和分红权,但没有投票权。让更多的创始成员享有所有权和分红权,能够极大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的同时也不会丧失投票权,可谓是一举两得。相反,如果是公司制的同股同权的话,创始人的权利会被削弱。
最后,对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再进行一个总结:
普通合伙人的权利:1.经营控制权。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有充分的管理权和控制权,任何与企业经营相关的对外法律文件都必须经过普通合伙人审查;2.年度管理费。普通合伙人有权获得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基金总额1. 5%~3%的管理费,用于支出企业运转的日常经费;3.利润分成。普通合伙人投入总额1%左右资金,即可得到投资收益20%左右的分成。
普通合伙人的义务:1.最低出资基金资本总额1%的资金,共同承担风险;2.信义义务,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普通合伙人须约束自己的行为,不得滥用职权谋私利;3.信息披露,普通合伙人须定期向合伙人提供财务报表及年度发展报告;4..遵守有限合伙协议,不得违反合伙协议中协定的条款,杜绝机会主义行为。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1.企业事务有限参与权。虽然有限合伙人不能参与日常经营,但是建议和投票表决权还是有的;2.企业经营状况知情权。每年普通合伙人必须召开合伙人大会,会上需要报告企业经营状况;3.获得投资收益权。有限合伙人一般可以获得投资收益的80%,而且拥有利润分配优先权;4.合伙利益转让权。有限合伙人权益只能转让但不得退伙。
有限合伙人的义务主要是按协议的约定履行对合伙基金的出资,出资方式可以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分期出资,首期出资一般为资金总额的25%-33%,剩余的出资则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分期投入,或根据基金的实际投资进度和业绩表现分期投入。
所以,有限合伙企业无论是制度上还是法律上都非常灵活,这是公司制的企业无法比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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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设计上市公司PE并购基金合同
上市公司并购基金的方式目前主要有:与PE合作设立并购基金、与券商联手设并购基金、与关联方合作再联手PE设立并购基金、与基金子公司合作设立并购基金等各种方式。
1、共同搭建并购平台
模式: PE机构和上市公司或其关联方通过成立并购基金或设立公司等方式搭建并购平台。
出资:(1)PE机构和上市公司各出资一部分资金,剩余的由PE机构进行募资;(2)PE机构和上市公司出资全部金额,成立产业基金,一般来说,一般情况下PE作为并购基金GP,其出资范围不会超过10%。
期限:4-5年。
双方职责:一般PE机构负责项目挑选、交易架构设计等资本层面,上市公司负责标的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结构:通常采取有限合伙的法律形式。PE机构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GP)并兼任基金管理人;上市公司可担任有限合伙人(LP),也可与PE机构共同担任普通合伙人或基金管理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可参与出资,成为基金普通合伙人;剩余资金由PE机构负责对外募集。
盈利:PE机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待标的成熟以后被上市公司收购,获取超额收益;享受市值增长带来的溢价(在成立并购基金前,PE机构战略入股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传统并购实现转型升级,新兴行业则希望通过并购掌握最新的技术、产业动态,实现产业链的完整布局;享受市值增长。
2、PE机构战略入股,作为并购顾问
模式:PE机构担任上市公司的并购顾问,提供并购方案设计、财务与法律尽职调查、资本市场日常事务咨询等。
盈利:PE机构一方面收取财务顾问费,另一方面作为股东,享受市值增值带来的溢价。
3、PE机构作为并购顾问
只作为并购顾问,该种模式没有以上两种方式那么的利益捆绑明显,可能PE机构的能动性要差些。
二、监管层对该种新创模式的态度
该种模式可能存在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隐患,相关监管部门对该种模式也是比较谨慎,这从硅谷天堂报股转系统材料时监管层反馈意见中多次对该种模式提出问题可以看出来。
证监会对该种模式监管的官方回答:“我会对于“PE+上市公司”投资模式的监管坚持以市场化为导向,在合法合规范围内,尽可能的让市场主体自主决定。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鼓励其在上市公司产业转型和升级中发挥正面作用。同时,为防范该种投资模式可能出现的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现象,我会将加强监管力度,依据《上市公司收购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强化“PE+上市公司”投资模式下权益变动、签订市值管理协议、关联交易等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严厉打击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任何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维护好市场秩序和市场稳定。”
三、该种模式实际操作的关键点
结合公开资料,此次硅谷天堂起诉大康牧业的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更迭、战略调整,上市公司新实际控制人未履约造成的。
该种模式一般是PE先通过直接举牌、大宗交易、参与定增等方式成为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者,PE机构与上市公司的控制层在战略合作等合作方面达成一致,并能在PE退出前保持一致,对公司未来的发展不会发生太大的变化,对行业的发展趋势有着一定的把握(收购标的都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培育期)。
兹认为该种模式要顺利的几个因素:
1、能与上市公司的控制层在公司经营战略上长期保持一致(特别是出于产业整合考虑)有效收购标的,达成一致。
2、项目资源符合需要。
3、监管层的意见很重要,鉴于该模式目前监管层没有详细的规章,可能会处于“一事一议”的状态。
4、出于市值管理层面,二级市场的把握准确。
作为PE机构,盈利的模式主要来源:
1、并购基金管理费用
2、并购顾问费用
3、股权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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