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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责任险怎么报险

大家好,关于旅行社责任险怎么报险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一下,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

什么情况下能用旅行社责任险进行赔偿

目前旅行社计调一般接触到的是“旅行社责任险”与“游客意外险”这两个险种,作为一名合格的计调要准确掌握这二者之间区别并能联系实际并在工作中遇到突发事件处置时很好的运用,降低旅行社自身的风险。

首先我们要明确这两个险种的属性,旅行社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游客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由此产生的保险合同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中通常涉及到四个主体,即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旅行社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投保人为旅行社,其通过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从而转嫁自己的经营风险;保险人为保险公司,其通过收取保险费而建立保险基金来经营保险业务,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保险合同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在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的实践中,被保险人通常与投保人一致,为投保的旅行社(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相同)。需要注意的是,受益人是人身合同的专属概念,并不存在于财产保险中,因此,在旅行社责任险中不会涉及到受益人的问题。

旅游意外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具体有4种情形:第一,游客本人作为投保人为“自己”投保;第二,游客本人作为投保人为“自己的配偶、子女、父母”投保;第三,游客本人作为投保人为“与其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投保;第四,在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单位作为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

根据旅行社操作实践发现,很多计调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在游客意外保险条款的填写中,一般将参团游客本人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值得注意的是,有这样一种情形,旅行社建议游客投保意外险,但是游客予以拒绝,为规避风险,旅行社自己出钱为游客投保了意外险,并将投保人填写为游客。对于这样一种简单的法律行为,如果没有游客的事先同意,就会产生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因此在提醒各位朋友,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让游客签字认可。

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理赔事宜如何处理?

在旅游过程中,由于旅行社的原因(比如没有履行告知、警示等合同义务,安排的旅游车发生了交通事故等)造成了游客人身伤害,如果游客也投保了游客意外险,那么作为旅行社来讲,应当如何运用保险予以补偿呢?

现实中经常发生的情形为:旅行社协助游客通过意外险向A保险公司索赔住院、医疗等费用,保险公司在予以赔偿的同时收取相关证据原件;事后,游客又要求旅行社予以赔偿。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的旅行社会采取不同的措施,但大致上有2种,第一,旅行社认为,游客已经通过意外险获得了赔偿,旅行社不应当再予以赔付;第二,旅行社通过启动旅行社责任险向B保险公司要求赔付,此时B保险公司要求游客提供医疗费用等证据原件,因为在意外险索赔中,游客已将相关原件交予A保险公司,因而无法提供,此时B保险公司往往以无证据原件为由予以拒赔。旅行社的那种做法正确?保险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如果进入司法程序结果又将如何?

我们先来看看《保险法》中的关于“损失补偿原则”有关规定以及适用范围,通俗地讲,损失补偿原则可以理解为: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后的财务状况不应因保险赔偿而变得比未发生时更好。在损失补偿原则之下有3个要点,即无损失即无赔偿、有损失方可赔偿、赔偿不得超过损失。我们在生活中最常见的例子为车损赔偿,保险公司的定损行为即是在评估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因为保险公司不可能因车辆的简单刮碰就赔付整个车价款。损失补偿原则可以有效地防止不当得利的发生。《保险法》关于体现损失补偿原则的条款全部出现于第二章“保险合同”的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之中。尤其是第六十条的“保险人代位权”的规定更是损失补偿原则的突出体现。《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但在《保险法》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之中则有非常对立的法条与之呼应。《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立法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基于“人身无价”之考虑,从而将“损害补偿原则”排除在人身保险合同之外。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现行《保险法》的损失补偿原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并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那么结合前面之案例,游客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如果由于旅行社的原因而发生人身损伤,游客不仅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付,还可以向旅行社主张赔偿责任。作为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该给予赔偿。

从《保险法》来看,立法将保险业务分为“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2大类,并且将“损失补偿原则”归入“财产保险”之中,排除于“人身保险”之外。但是,从保险实务来看,人身保险具有“定额给付型”和“费用补偿型”2种类型。定额给付型保险,是指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比如:旅游意外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假设保险金额为50万元,此时,保险人考虑的是被保险人是否发生死亡这个结果,并不考虑被保险人是否存在因抢救而产生的费用支出等因素(实践中可能因为即时死亡而没有抢救费用,也可能花费100万元经住院抢救无效而死亡)。费用补偿型保险,是指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约定的范围与标准补偿被保险人的费用支出或收入减少。比如:旅游意外险合同中约定“如果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因意外伤害,住院期间实际支出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由保险人支付80%”。此时,保险人考虑的被保险人实际费用的支出,对于其是否死亡、残疾或是疾病则不在考虑之列。对于定额给付型的意外险来讲,保险标的是人的身体与生命,而身体与生命是无价的,当然不能适应于“损失补偿原则”,所以,被保险人当然既可以从保险人处得到赔偿,也应该可以从旅行社处那里得到赔偿(前提是旅行社对此负有法律责任)。对于费用补偿型意外险来讲,其保险标的显然是被保险人的财产利益,应当适用于“损失补偿原则”。许多学者也多提出这种观点,指明了《保险法》的立法疏忽,即立法忽视了意外险中所具有的“定额型保险”和“补偿型保险”分类,从而造成了现实的不良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如果旅行社在实践中一旦遇到旅游者在得到意外险的赔付后,又向旅行社主张赔偿时,一旦走上司法程序可以请求法院将承担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追加为第三人来一并解除相关问题。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什么是旅行社责任险

旅行社责任保险,就是承保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因疏忽、过失造成事故所应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的险种,该险种的投保人为旅行社。投保后,一旦发生责任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在第一时间对无辜的受害旅客进行赔偿。旅行社责任险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

扩展资料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五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关于旅行社责任险怎么报险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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