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规章适用的具体领域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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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规章的权限范围有哪些
①税务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只有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等对税收事项已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制定税务规章。否则,不得以税务规章的形式予以规定,除非得到全国人大或国务院的明确授权;制定税务规章的目的是执行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而不能另行创设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所没有规定的内容;最后,税务规章原则上不得重复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
②税务规章规定的事项在内容上必须是税务机关业务范围内的事项,凡不属于税务机关权限范围内的事项,税务规章无权制定。对于涉及国务院两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一般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如果制定行政法规的条件尚不成熟且需要制定规章的,税务机关应当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规章,单独制定的税务规章无效。
税务规章的制定应当同时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就属于越权行为,国务院可依法改变或撤销。
税务部门规章有哪些
税务部门规章制度有以下:
1、税收法律,税收法律是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的有关税收分配活动的基本制度;
2、税收法规,税收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税收法律,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制定的有关税收活动的实施规定或办法;
3、税务规章,税务规章是在全国范围内对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税务当事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4、税务行政规范,是对税务机关制定和发布的除税务规章以外的其他税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统称。
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具体如下:
1、地方规章和部门规章在各自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当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部门规章,指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所属的各部门、委员会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调整部门管理事项,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形式是命令、指示、规定等。
2、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和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等四个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比照适用2015年3月15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中有关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规定执行),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税务部门规章制度有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税务规章,税务行政规范四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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