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如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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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企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怎么作?
1、发出材料委托他人加工时借:委托加工材料贷:原材料2、支付加工费时借:委托加工材料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3、支付代扣代缴消费税时借:委托加工材料贷:银行存款4、委托加工材料收回入库时借:原材料贷:委托加工材料5、委托加工产品直接销售时借:应收帐款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产品销售收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直接销售,不征收消费税,因此不必进行消费税会计处理。6、委托加工材料收回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新应税消费品销售时a.销售时借:应收帐款贷:产品销售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b.计算应交消费税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如何确定组成计税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pide;(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pide;(1-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的消费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按照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一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例1某卷烟厂1999年5月委托某烟丝加工厂加工一批烟丝,卷烟厂提供的材料成本为63000元,烟丝加工后卷烟厂提货时支付的加工费为7000元。试计算烟丝加工厂代扣代缴的消费税税额(烟丝税率为30%)。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一消费税税率)=(63000+7000)/(1-30%)
=100000(元)
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税额=100000×30%=30000(元)
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税款的会计处理:
-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30000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消费税30000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的管理,1994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在颁发的《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中,对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纳税问题作了调整,由原定一律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改为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例2甲企业委托个体经营者张某加工烟丝,发出烟叶成本为2万元,支付加工费1060元,张某处同类烟丝销售价格为30000元,甲企业收回烟丝直接出售取得收入35000元。试计算委托方甲企业应纳消费税税额(烟丝税率为30%)。
甲企业应纳消费税税额=35000×30%=10500(元)委托方甲企业应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10500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消费税1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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