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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人受让比例如何计算?

关于破产债权人受让比例如何计算?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周边号就来为大家分享一下,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

姚欣怡律师: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是否及于后续受让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可以提起撤销权之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效力,是否及于后续受让人呢?

网友咨询:

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被债权人撤销的,受让人应当返还财产,但是如果受让人再次转让的,是否对后续受让人有效呢?

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姚欣怡律师解答:

关于撤销权是否对后续受让人有效的问题,应当明确债权人撤销权的基础条件是债务人低价转让或者其他具有主观恶意且客观上不合理的行为。在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中,法律权衡了债权人利益和受让人利益,但是因为受让人并不是以合理的价格取得财产,因此法律权衡保护债权人利益。那么是否对后续受让人有效,应当权衡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可以根据后续受让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为标准。

1、受让人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前转让的

受让人取得债务人财产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前,受让人对该财产具有完整的处分权,因此受让人可以自由转让该财产,但是如果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导致债务人转让行为被撤销的,撤销的法律后果具有溯及力,受让人自始不具有所有权,因此属于无权处分,第三人能否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规则确定。

2、受让人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后转让的

在债权人撤销之诉胜诉的裁判文书生效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转让行为归于无效,受让人应当返还财产,此时处分财产的,属于无权处分,受让人转让财产的,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则确定第三人能否取得该财产。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二条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姚欣怡律师解析:

债权人撤销权是一种兼具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双重性质的民事权利,未在法律规定的行权期间行使撤销权的,既会发生消灭其撤销权的实体权利的法律后果,亦会消灭通过诉讼获得胜诉的程序性权利。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姚欣怡律师:浙江大学法律硕士,执业十年以上,律所合伙人兼副主任,擅长合同纠纷,公司法律业务,婚姻家庭,知识产权法律业务等。

企业破产后注销资产如何纳税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企业注销资产的处置根据《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不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除重整与和解外,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注销资产的所得税处理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企业注销时,企业的全部资产应按可变现价(或交易价)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企业注销清算清偿税费和所有债务后,剩余资产归股东所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注销资产的其他税务处理企业注销时,由于注销后企业法人资格不存在,其相应资产应处置转让,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处置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的,应按资产的实际处置价(一般为资产的公允价值)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同时开具发票给接收方(包括企业股东)。受让接收资产方,应按规定缴纳契税。但如果是债权人接收抵债资产的,可以不缴纳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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