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回单是否必需作为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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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回单是否可以作为原始凭证
银行回单,又称为银行回执单,是客户办理银行业务的一种有效凭证。那么企业取得的银行回单,能否作为原始凭证?
银行回单可以作为原始凭证吗?
银行回单可以作为原始凭证。
银行回单是指银行回执单。
银行回执单是银行在客户办理业务结束后给的有效凭证。可证明客户在银行办理的业务等,可以用来证明资金交易的证据,回执单上会记录业务,客户的卡号和金额,若是纸质版的银行回执单,那么就要及时的销毁,因为可能会泄露个人信息。
原始凭证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内容(也称为原始凭证的要素):
(1)凭证的名称;
(2)填制凭证的日期;
(3)填制凭证单位名称和填制人姓名;
(4)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5)接受凭证单位名称;
(6)经济业务内容;
(7)数量、单价和金额。
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是什么?
记录要真实
原始凭证所填列的经济业务内容和数字,必须真实可靠,即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法规、制度的要求;原始凭证上填列的内容、数字,必须真实可靠,符合有关经济业务的实际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更不得伪造凭证。
内容要完整
原始凭证所要求填列的项目必须逐项填列齐全,不得遗漏和省略;必须符合手续完备的要求,经办业务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要认真审核,签名盖章。
手续要完备
单位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他指定的人员签名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盖章。
书写要清楚、规范
原始凭证要按规定填写,文字要简要,字迹要清楚,易于辨认,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且填写规范,小写金额用阿拉伯数字逐个书写,不得写连笔字,在金额前要填写人民币符号“¥”,人民币符号“¥”与阿拉伯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金额数字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写“00”或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写“0”,不得用符号“-”;大写金额用汉字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等,一律用正楷或行书字书写,大写金额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写“人民币”三个字,“人民币”字样和大写金额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到元或角为止的,后面要写“整”或“正”字,有分的,不写“整”或“正”字。如小写金额为¥1008.00,大写金额应写成“壹仟零捌元整”。
编号要连续
如果原始凭证已预先印定编号,在写坏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妥善保管,不得撕毁。
不得涂改、刮擦、挖补
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填制要及时
各种原始凭证一定要及时填写,并按规定的程序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审核。
统一格式
一般情况下,诸如增值税专用发票之类的原始凭证是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和监制,一般发票是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和监制。
可以用银行回单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吗,而不用发票
可以用银行回单作为原始凭证入账,但是以后回单只能证明款项的转移,不能证明经济业务的内容。如果是单纯的往来转款,用银行回单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就可以了。如果是开支成本费用,就需要有发票来支持。
《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对审核原始凭证问题作出了规定: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审核原始凭证,这是法律职责;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也就是说,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的具体程序、要求应当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据此执行;
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主要审核内容:
1、发票的真伪辨别。以下为假发票:一是发票号码与单位归属地址不一致;二是地税局印制的最大面额,凡是超过最大面额的为假发票,国税除外;三是机打发票须精确到年月日,无精确到年月日为假发票。
2、发票是否盖有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3、原始凭证的金额合计是否正确,且大小金额必须一致。
4、原始凭证是否有经办人签字。
5、签字手续及单据是否齐全,如招待费是否有分管领导批准,培训费、固定资产购置及大额支出是否有申请批示。
6、原始凭证的填写是否完整规范,包括单位、数量、单价、金额、规格型号等。
7、手写发票是否双面复印。
8、原始单据的粘贴是否规范。
9、原始单据是否有经办人签字。
10、汇总发票是否附有机打小票或销售清单,且盖有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11、由于供货方原因无法取得有效凭证,是否向对方索取收据或其他证据,且盖有印章,并由证明人和经办人签字。
扩展资料:
原始凭证基本内容
1、原始凭证名称;
2、填制凭证的日期和编号;
3、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
4、对外凭证要有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
5、经济业务所涉及的数量、计量单位、单价和金额;
6、经济业务的内容摘要;
7、经办业务部门或人员的签章。
除应当具备原始凭证的上述内容外,还应当有以下的附加条件: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应使用统一发票,发票上应印有税务专用章;必须加盖填制单位的公章。
2、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要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者由单位负责人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要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不能仅以支付款项的有关凭证代替。
4、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5、销售货物发生退口并退还货款时,必须以退货发票、退货验收证明和对方的收款收据作为原始凭证。
6、职工公出借款填制的借款凭证,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
7、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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