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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协定如何判定居民身份?

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国际税收协定如何判定居民身份?这个问题,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如何判定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

税收居民不同于我们通常所熟知的居民概念。税收居民身份判定是按照各国国内法,由于住所、居所、成立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而进行的税法层面的税收身份界定,它与一国税收管辖权的行使,以及纳税人承担的纳税义务范围密切相关。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身份判定分别适用不同的标准。

在判定居民企业时,国际通用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注册地原则,二是实际管理机构地原则。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采取了以上两种判定标准,即凡是满足其中任何一种情形的,就构成我国的居民企业。第一种情形就是我们所说的注册地原则,主要针对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二种情形是实际管理机构原则。实际管理机构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适用该原则判定就会产生“境外注册中资控股”这种特殊类型的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认定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的标准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认定为居民企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中有详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的个人税收居民也分为两类情形:一类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未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的同胞。其中,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还有一类是在中国境内居住,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天的外国人、海外侨民和、、同胞。

值得注意的是,税收居民的判定是以各个国家的国内法规定为基础进行的。当纳税人跨国从事经济活动时,有可能因为有关国家奉行的居民判定标准不同而被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务当局同时判定为本国居民纳税人。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造成该纳税人同时负担两个以上国家的全面纳税义务,造成其税收负担过重。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根据国际税收协定来关于双重居民身份协调处理的方法来重新判断并协商解决。

一般来说,大多数国家把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来判定自然人以外的税收居民的优先标准。也就是说,企业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通常应认定其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对自然人而言,税收协定规定可以依次适用永久性住所标准、重要利益中心标准、习惯性居所标准和国籍标准来解决个人的双重居民身份问题。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标准的适用是有先后顺序的,只有当使用前一标准无法解决时,才使用后一标准。当采用以上标准仍然无法确定企业和个人的税收居民身份时,可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按照协定规定的程序,通过相互协商确定。

当我国的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我国与其他国家缔结的税收协定的税收利益时,一般需要向对方国家出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属于依纳税人申请的事项,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和个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居民身份判定并开具证明。纳税人应到其在各区县局、分局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如何填写个人税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填写指南:

一、询问客户是否为军人、武装警察

1、如果客户为军人、武装警察,请客户提供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并确认证件是否有效。如有效,则客户无须填写声明文件;

2、如果客户不是军人、武装警察,或无法提供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或提供的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无效,则客户需要填写声明文件。

二、指导客户填写声明文件

1、填写姓名及投保单号(或保单号):投保请填写投保单号、保全和理赔请填写保单号、保全和理赔请填写保单号

2、勾选“居民身份”;

1)如果客户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或在境内居住365日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性临时离境不超过30日或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时,则客户可以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需勾选“仅为中国税收居民”;

2)如果客户不符合1)中描述,则客户属于非居民,需勾选“仅为非居民”。

3)如果客户既符合1)中描述,同时客户又符合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居民要求,则客户属于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需勾选“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

税收居民身份的判断应由客户自主完成,上述内容仅供销售人员/业务专员/经办人员参考。

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客户勾选了“仅为中国税收居民”,则客户仅需在声明文件下方签名并填写签署日期,不需要填写声明文件中的其余内容。

如果客户选择了“仅为非居民”或“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则客户必须配合填写声明文件中的其余内容。

3、填写姓名、出生日期、现居地址、出生地

需填写自己姓名的拼音或英文,同时填写出生日期。

1)如果客户的现居地址在中国境内,则在现居地址的中文行填写详细的可通讯的现居地址;

2)如果客户现居地址在境外,则在现居地址的英文或拼音行填写详细的可通讯的现居地址。

3)如果客户的出生地在中国境内,则在出生地的中文行填写详细的出生地址;

4)如果客户的出生地在境外,则在出生地的英文或拼音行填写详细的出生地址。

4、填写税收居民国(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

需填写自己所有的税收居民国(地区)的名称,及在该国家(地区)的纳税人识别号。

如果客户不能提供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则必须勾选原因;如果勾选“账户持有人未能取得纳税人识别号,如选此项,请解释具体原因”,需进一步填写具体原因。

5、再次确认身份信息并签署姓名及日期

1)勾选“仅为中国税收居民”的客户填写完第1至2项内容后,应签名并填写签署日期,同时声明签名人身份。

2)勾选“仅为非居民”或“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客户填写完第3至第4项内容后,应签名并填写签署日期,同时声明签名人身份。

三、销售人员、业务专员或经办人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确认资料、信息

1、销售人员、业务专员或经办人员应查验个人客户已经填写所有相关必填项信息并进行合理性审核。

2、对于新契约,若个人声明含有非居民、个人声明填写信息与其他信息存在明显矛盾或达到特定标准,需要求客户提供中国身份证或相关的合法身份证件、外籍身份证明文件或纳税人识别号证件(仅当可以从该证件证明其税收居民国时可以单独使用,下同)并复印或影印留档。

对于保全和理赔,经办人员应确认已经对所有证明资料进行了复印或影印留档。具体要求如下:

1)当客户登记为仅为中国税收居民时,必须收集客户的中国身份证或相关的合法身份证件并复印或影印留档;

2)当客户登记为仅为非居民时,必须收集客户的外籍身份证明文件、纳税人识别号证件(同上)并复印或影印留档;

3)当客户登记为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时,必须收集该客户的中国身份证或相关的合法身份证件、外籍身份证明文件、纳税人识别号证件(同上)并复印或影印留档。

3、销售人员、业务专员或经办人员应验证客户选择的税收居民身份与现居地址、出生地是否存在国别不一致,或居住地址、出生地与填写的税收居民国(地区)是否存在不一致情况。

如果发现不一致情况,应要求客户填写合理解释附在声明文件后或重新填写声明文件,并对其提供的证明文件进行复印或影印留档。

扩展资料:

提供资料:

(一)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护照、回乡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人为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的,还应提交其在中国境内实际停留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完税证明复印件或未交税书面说明。

为协助我国居民企业和个人在境外投资、经营和提供劳务等活动中享受我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各项待遇,应纳税人要求,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收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规定的居民条件是指:

(一)申请人为个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由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而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其中: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个人。

上述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申请居民身份时,应同时提交其在中国境内实际停留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为企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实际管理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国居民公司境内、外分公司要求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由其总公司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08]4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1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浙地税函〔2010〕286号)

各级地税局负责所辖范围内纳税人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其中各市地方税务局,义乌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一分局为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单位。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申请的具体受理部门由各税务分局(所)前台窗口负责。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参考资料:人民网-你有个人税号么?它和身份证号一样重要

内容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关于国际税收协定如何判定居民身份?的分享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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