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是否可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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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投资性房地产的资产减值准备不能转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第十五条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六条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第十七条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扩展资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第五条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
(一)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六)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
(七)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可以转回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投资性房地产,其减值损失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我个人理解主要还是因为担心企业利用大额资产减值来操作利润,特别是上市公司。
在会计准则体系下,应收款、存货等流动性较强的资产的减值损失可以转回,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长期资产的减值视同永久性减值,一旦计提即不得转回。
其理由是:一方面,此类长期资产价值较大,减值情况较为少见,对于减值准备的计提需要特别谨慎,一旦减值就应当是永久性的。
现实中有一些利用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操纵利润的案例,这时的减值准备计提既不符合实际情况也不客观。
有鉴于此,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不得转回。
投资性房地产
是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目的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或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等。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以及作为存货的房地产均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若企业将某个项目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首先该项目应当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其次要同时满足投资性房地产的两个确认条件,即与该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以及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可以转回的资产减值损失
一些比较短期的减值或者跌价准备可以转回,主要有存货跌价准备、坏帐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消耗性生物资产跌价准备、贷款损失准备、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损余物资跌价准备、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准备、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等。
不可以转回的资产减值损失
一些长期的减值准备不可以转回,主要有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商昔减值准备、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减值准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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