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区别是什么?
相信很多人对增值税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区别是什么?都不是特别的了解,今天就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增值税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区别,详细说明
1、兼营:主要是纳税人从事两种的经营活动,其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经营了不同税率的劳务,二是,经营一种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
2、混合销售:与兼营的第二种模式很像即经营一种应税劳务同时经营非应税劳务,同时混合销售的范围和从事行业一般为两个以上,多余兼营行业。
3、其中兼营的两种劳务活动都是适用于增值税的,主要是第二种中的非应税劳务与混合销售行为比较相似,但它们有着不同的叫法,兼营的一般称为兼营非应税劳务,混合销售的一般称为涉及非应税劳务。
4、兼营非应税劳务在纳税时要缴纳货物税和非增值税的应税劳务,而涉及非应税劳务则是销售出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销售值的总和。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区别有哪些
一、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区别有哪些
1、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区别包括:
(1)两者之间概念的区别。兼营指单位同时具有货物销售和应税服务项目的营业行为,而混合销售指单位进行货物销售的同时也涉及应税服务的销售行为;
(2)两者之间税收政策规定的区别。兼营行为需要对货物销售和应税服务项目分别核算其税额,而混合销售行为需要按照税收法律的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对行为内容进行区别并核算税额。
2、法律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二、混合销售行为的作用是什么
混合销售行为的作用如下:
1、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行为;
2、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由同一纳税人实现,价款是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OK,关于增值税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区别是什么?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