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是否必须签订合伙协议?
如果您还对合伙企业是否必须签订合伙协议?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我为大家分享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创办合伙企业一定要有书面的合伙协议吗
是的,有书面合伙协议是设立合伙企业的必要条件。《合伙企业法》第4条规定,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企业法》第18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6)合伙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伙;(8)争议解决办法;(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0)违约责任。
六人签订了合伙协议但未进行设立登记,是否成立合伙企业
1、没登记未成立合伙企业;
2、这种情况属于个人合伙,但也存在瑕疵,要看是否经营以及何种形式的经营;
3、不能适用合伙企业法;
4、如果进行了生产经营,那么参照民法通则有关个人合伙的规定进行处理,即: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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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
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第一百零一条
清算人执行清算事务,牟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收入和侵占的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清算人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零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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