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票据与应收账款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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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票据与应收账款的区别
一、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得区别
"应收账款"是企业因为销售产品而应当在一年内向客户收取的销货款,也就是其他企业欠的货款。企业因为采用赊销的办法促销商品,出售后不立即收取货款就形成了应收账款。与此相似的,"应收票据"是其他企业因为欠债而签发的不能立即兑付票据,票据包括支票、银行本票和商业汇票。比如,甲企业向乙企业销售商品,价值100万元,乙企业一时没有现钱,暂时先欠着,于是,向甲企业签发一张票据,票据上注明100万元,甲企业形成100万元的应收票据。看起来,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的区别就在于这张票据,企业持有的这张票据经银行承兑后可以保证付款,并且企业可以选择在票据到期前将其转让给银行,这在会计上叫办理"贴现"。因此,同应收账款相比,应收票据更加可靠,也更加灵活。
(通俗理解,应收票据是有形势的纸币凭证(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等)它们和支票是一个道理,而应收帐款是一种权利,是没有具体形态的)。
二、应收账款中不包括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当然不包括应收票据。你所说的包括是应收款项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款项、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补贴款、其他应收款...
强调:应收帐款和应收款项是不相同的概念,后者除含前者外,还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款项、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补贴款、其他应收款等。
应收账款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材料、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收取的款项,以及代垫运杂费和承兑到期而未能收到款的商业承兑汇票。应收票据一般在专设的"应收票据"账户进行核算。这是资产类账户,核算企业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下应收票据款。企业取得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时,记入帐户借方,到期收回货款、中途兑现或背书转让时,记入账户贷方,期末帐户余额在借方,表示企业应收票据款的结存数额。应收票据的明细核算,应建立"应收票据备查簿",按承兑的每张汇票从开付、承兑、背书、转让、兑现、到期兑付等事项逐笔登记。
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的区别是什么
应收票据是由付款人或收款人签发、由付款人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的一种书面凭证。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
票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上的票据,即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七条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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