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的定义与类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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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征税收入的有哪些
不属于征税收入包括如下: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4、社保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权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基金收益;
5、自2018年3月13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经纪机构),从事中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取得的所得(不含实物交割所得);
6、对境外经纪机构在境外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中国境内原油期货经纪业务取得的佣金所得。
征税主体的权利:
征税主体的权利主要有税收管理权、税款征收权、税务检查权、税务行政处罚权等;其义务主要有依法征税、依法减免税、为纳税人服务、保守秘密、依法回避、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等。
纳税人的权利主要有税务知情权、要求保密权、申请减免税权、申请退税权、陈述申辩权、税收救济权、控告检举权、请求回避权、取得完税凭证权等;其纳主要义务主要有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依法设置账簿、正确核算并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按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按时缴纳或解缴税款,自觉接受税务检查等。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有哪些
一、不征税收入有哪些
1、不征税的收入有:
(1)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二、征税有哪几种情形
1、个人出售除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即按照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指卖出财产时支付的有关费用;
2、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3、职工出售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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