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转为无形资产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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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是否属于无形资产
商誉属于无形资产。
商誉是一个企业在市场上的声誉和信誉,代表了企业的品质和形象。它包含了企业的品牌、客户关系、经营管理模式、市场地位等多方面的因素。商誉作为企业的一种重要资源,具有无形性、非货币性、长期性和增值性等特点。因此,商誉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具体来说:
商誉的无形性体现在它无法像实体资产那样触摸得到,而是表现为企业的知名度和声誉。它是企业在长期经营过程中积累的信誉和口碑,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商誉的非货币性指的是它不能用货币直接衡量其价值。商誉的价值更多地依赖于市场的认可、客户的信任以及合作伙伴的支持等,这些因素难以用货币来量化。
再次,商誉具有长期性。企业商誉的建立需要长时间的积累和沉淀,一旦形成,就能为企业带来持续的优势和竞争力。企业维护和发展商誉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持续投入和努力。
最后,商誉还具有增值性。随着企业的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商誉的价值可能会不断增值。一个良好的商誉不仅能为企业带来客户和合作伙伴的信任和支持,还能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从而带来更多的商业机会和价值。
商誉作为企业的重要资源和竞争优势,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企业应重视商誉的建设和维护,以提升自身的市场价值和竞争力。
商誉属不属于无形资产
严格来说商誉不属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商誉本身不可辨认,只是支付对价超出对应的公允价格形成的。以前,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IAS)曾将商誉作为无形资产处理,并要求摊销。后引起较大争议,正式将其排除出无形资产。无需摊销,但须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减值测试。
根据会计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商誉,如果是企业自创的,以及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其他项目,不能作为无形资产;如果是通过宣传等途径创立的商誉,属于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企业才能加以确认:
(1)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简单地说:如果一项商誉有可能给企业带来利益,并且为了该商誉发生的支出可以明确,那么,该商誉就属于无形资产。
关干商誉的性质,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商誉指企业获取正常盈利水平以上收益的一种能力,即超额收益能力;二是认为商誉是企业的一种超额收益能力,但它并非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究其原因,是因为企业有一些未入账的无形资产。其理论基础在于,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超额”利润决不会凭空而生,必然有一种起积极作用的资本或者说资产与之对应,只是这种资本在账面上没有反映,这就是商誉;反之,如果相同数量的资本,获得了低于市场平均利润率的利润,那就说明企业一定存有某种不可识别的起消极作用的资本,即负商誉(Negative Goodwill)。
商誉是一种不可确指的无形项目,它不具可辨认性故不属于无形资产。它不能独立存在,它具有附着性特征,与企业的有形资产和企业的环境紧密相联。它既不能单独转让、出售,也不能以独立的一项资产作为投资,不存在单独的转让价值。它只能依附于企业整体,商誉的价值是通过企业整体收益水平来体现的。
按未入帐资产理论,商誉是计量了未入帐资产的结果。商誉属于自创的无形资产,其开发成本很难从帐薄中完整地反映出来。而且它的功用与其开发成本之间的关系也很不确定,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影响企业商誉形成的因素很复杂,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起了重要的作用,在此,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由于企业具有良好的声誉,获得客户信赖;或由于严密的组织,生产效率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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