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时需调整的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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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时需要适当调整的情形有哪些
1、已发生的成本并未反映企业履行履约义务的进度。
2、已发生的成本与企业履行履约义务的进度不成比例。
一是,已发生的成本并未反映企业履行履约义务的进度。例如,因企业生产效率低下等原因而导致的非正常消耗,包括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等,不应包括在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中,这是因为这些非正常消耗并没有为合同进度做出贡献,但是,企业和客户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会发生这些成本并将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除外。
二是,已发生的成本与企业履行履约义务的进度不成比例。当企业已发生的成本与履约进度不成比例,企业在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时需要进行适当调整,通常仅以其已发生的成本为限确认收入。对于施工中尚未安装、使用或耗用的商品(本段的商品不包括服务)或材料成本等,当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就预期将能够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时,应在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时不包括这些成本:
第一,该商品或材料不可明确区分,即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第二,客户先取得该商品或材料的控制权,之后才接受与之相关的服务;
第三,该商品或材料的成本相对于预计总成本而言是重大的;
第四,企业自第三方采购该商品或材料,且未深入参与其设计和制造,对于包含该商品的履约义务而言,企业是主要责任人。
履约进度的确认方法有哪些
履约进度的确认方法有产出法和投入法。
产出法主要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主要包括按照实际测量的完工进度、评估已实现的结果、已达到的工程进度节点、时间进度、已完工或交付的产品等确定履约进度的方法。
投入法是根据企业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通常可采用投入的材料数量、花费的人工工时或机器工时、发生的成本和时间进度等投入指标确定履约进度。已发生的成本并未反映企业履行其履约义务的进度;已发生的成本与企业履行其履约义务的进度不成比例。
履约进度是指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实践约定的事;践约。进度,工作等进行的速度。
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并且在确定履约进度时,应当扣除那些控制权尚未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和服务。
企业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时,通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合同的交易价格总额乘以履约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履约进度的确定原则:
1、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2、当客观环境发生变化时,企业需要重新评估履约进度是否发生变化,该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每一项履约义务,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方法来确定其履约进度。
4、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履约进度进行重新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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