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后企业资产需重估吗?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债务重组后企业资产需重估吗?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阅读完,希望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
个人有债务重组吗,债务重组的方式有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产生债务的情形是非常多的同,而产生债务的原因包括签订合同、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债务人有清偿债务的责任,而债务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那么个人能不能债务重组?
网友咨询:个人能不能债务重组?有哪些方式?
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郑凤贞律师解答:
目前我国个人是没有债务重组的,债务人为自然人的,对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只有法人企业可以进行债务重组处理债务纠纷。
债务重组的方式有:
债务重组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通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现金清偿债务,通常是指以低于债务的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如果以等量的现金偿还所欠债务,则不属于债务重组。
2、债务转为资本债务人根据转换协议,将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资本的,则属于正常情况下的债务资本,不能作为债务重组处理。
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等。
4、以上三种方式组合采用以上三种方式共同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形式。(1)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另一部分则转为资本;(2)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3)债务的一部分转为资本,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4)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一部分转为资本,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郑凤贞律师解析:
不属于债务重组:
1、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正常条件转为其股权的;
2、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
3、债务人改组;
4、债务人借新债偿旧债。
一般应遵循的程序是核销已经损失或无法收回的资产及损益账户上的借方余额,对资产进行重估价,以确定其对于企业的当前价值。确定企业在不继续融资的情况下是否能够继续交易,或者如果需要进行继续融资,确定所需的金额、形式以及可提供融资的人士。企业按照需要注销债务的规模以及所需融资的金额,确定合理的方式,在为公司提供资金的各方间分散注销的影响。
对于负债过度,经营管理不善,无还本付息能力的一般性亏损企业或负债过度,但经营正常,尚有企业资产相对应,具备部分还款能力的企业,其金融性债务可视作沉淀贷款,通过“债权—股权”的方式予以解决。对于因政策原因而无法持有企业股权的金融机构,可以把债权折价转让给国有资产投资机构或经营机构,后者介入企业的经营、决策,利用自己的优势,提高企业经营效益。
托管经营是对于那些经营亏损,陷于困境的国有中小型企业,政府有关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通过协商有选择地委托效益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去管理。托管前,对被托管的企业进行审计和评估,摸清家底,企业原有的国有资产权属及债权、债务等都不变更,托管方不负经济上的盈亏,双方仍然是各自独立的法人单位,各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授权经营就是除以上参与外,通过注入一定资金和把本企业的一些好的经营经验带入,积极参与被授权经营企业的经营,使它尽快摆脱困境。这种利用大企业的优势,扶持、帮助陷入困境的中小企业重现生机,从而解决债务危机的做法也是一种间接的债务重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郑凤贞律师,执业于江西省吉安市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执业十多年,办案经验丰富,办事踏实,尽心尽责,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宗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郑律师是您放心的选择!债务重组中,会有债权人不让步的情形吗
债务重组中不会有债权人不让步的情形,因为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的原则。一般应遵循的程序是核销已经损失或无法收回的资产及损益账户上的借方余额,对资产进行重估价,以确定其对于企业的当前价值。确定企业在不继续融资的情况下是否能够继续交易,或者如果需要进行继续融资,确定所需的金额、形式以及可提供融资的人士。企业按照需要注销债务的规模以及所需融资的金额,确定合理的方式,在为公司提供资金的各方间分散注销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第二百一十五条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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