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是否一定要标明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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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发票不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发布以来,纳税人对是否所有的普通发票都要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的问题提问较集中,经整理如下几种情况不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一.开给个人的普通发票:
1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以16号公告不适用给个人开具普通发票的情形。所以不需要填写识别号也不需要个人身份证号码。
二.购买方是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的发票:
1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明确,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所以16号公告不适用给政府机构及事业单位中的非企业单位开具发票的情形。
三.购买方为国外客户,出口企业对外方开据的出口发票:
购买方为国外客户的,不适用16号公告的规定。
四.卷式增值税发票及手工发票:
只要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且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均应按16号公告规定执行。发票上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的栏次的,不适用16号公告规定。如出租车机打发票,停车费等定额发票;
五.经税务机关批准开具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1):
16号公告仅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如电商、成品油经销等,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企业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引用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发票纳税人识别号必须要填吗
法律分析:开具发票并不是所有的都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也可以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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