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过每股收益稀释分析公司盈利?
如果您还对如何通过每股收益稀释分析公司盈利?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我为大家分享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关于稀释每股收益的问题。
建议你别对这类题目太深究了,教会计出题目的老师多半没有证券相关知识,只是为出题而出题,结果是出的题目本身就有问题,而给出答案想正确也困难。基本上对于关于可转债计算稀释每股收益的问题上,可能是过去某个教授做出的例题出现毛病了,去学习的老师对这类问题也没有深究,导致后来对于这类题永远存在类似问题,简直就是学术传染病,就是没有权威人士去更正。
这道题的关键错误点在于转股期为发行12个月后,按现时法规来说是转股期为发行6个月后,如果题目仍然按照发行12个月后来做,那么发行那一年当年年末根本就不应当进行稀释每股收益计算时的净利润调整,详细解释如下:原因是转股时间是在发行一年之后,那时应当先支付第一年的利息,原因是债券已经满一年就必须支付一年的利息,转股时间却在一年后,也就是说你债券发行后的第一年里根本就不能转股,没有转股就不存在这些应计利息可以作为调整净利润的转化(你要转化的前提条件是债券发行后的第一年里能转股),故此这部分的利息不应该考虑在稀释每股收益所增加的净利润里面的。虽然债券第一年里是不能转股,但是计算稀释每股收益里的股本时还是要计算可转债转股所产生的增加股本,原因是稀释每股收益计算是对于潜在可能成为股本的而被稀释的收益,这些股本具有延时性和不确定性,只是对投资者对于每股收益潜在的价值变化的一个数量体现。
至于你所说的当期利息900W的基础上要除以2这是对于半年来说的,但题目没有明确计算时间点,如果是按发行当年会计年度年末来说的确是只算半年。
另外在计算增加股数上是否乘以权数答案是不用的,如果你看一下现行的上市公司公布的年报,基本上是没有那一个上市公司会用权数来计算每股收益的数据来公布的,可以说实际应用与会计教学存在脱节的问题不是今时今日的存在了,对于非红股或转增股是用金钱或实物置换的股票来说,对于投资者而言行多时候是要支付股票的溢价的,即那新增股的发行价格大于发行时该股票的净资产才能取得股票的(按照现行的法规这类的增发价是不低于发行前最近的季度报告里的每股净资产),也就是说是支付了一定的代价才取得股权的(在此之前也得经过股东大会通过审议才能实施,股东也认同这种行为),既然是同股同权,那么计算每股收益时也得一视同仁,如果还要计算权数那岂不是制造歧视,等到当年要分配利润时那是不是也得分别对待分配利润。
如何确定稀释每股收益
分三种情形计算:
一是所有者权益总额发生变动
所有者权益总额发生变动,通常情况下要根据股份变动的时间对股本总额进行加权平均,但是发生发行股份进行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情况例外。
1、按时间权数进行计算
报告期内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因IPO、增发、配股、股权激励行权、股份回购等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事项发生变动的,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应根据股份变动的时间对股本总额进行加权平均。
2、同一控制下发行股份企业合并
上市公司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作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合并方,应将作为对价而发行的全部新股数计入合并当年和对比年度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即权重为1);在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条件下,公司应采用同样的原则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二是所有者权益总额未发生变动
报告期内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因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拆股或并股等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事项发生变动的,应按调整后的股本总额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即调整以前年度的每股收益)。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发生上述变动的,利润表和定期报告“主要财务指标”中列报的最近三年每股收益需进行调整,各比较期间的每股收益应以调整后的股本总额重新计算。
三是发行优先股并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公司
发行优先股并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公司,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应考虑优先股的影响。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应包含优先股股利,其中对于不可累计优先股,应扣除当年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对于累计优先股,无论当期是否宣告发放,均应扣除相关股利。对于存在具有潜在稀释性的优先股,应考虑其假定转换对计算基本每股收益的分子、分母进行调整后计算确定稀释每股收益。发行永续债等并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公司,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参照上述优先股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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