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当事人需履行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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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哪些
信托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是让渡财产或者财产权的人,其要求是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
受托人是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人,除了事先约定好的报酬之外,不享有信托财产所带来的其他任何收益。其要求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与委托人不同,即使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也不能担任受托人,因为受托人需要以自己名义处理信托事务,并承担相应色责任和义务。
受益人是享受信托收益权的人,一般情况下,不需要为取得的信托收益支付任何对价,所以理论上,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都可以是信托的受益人。但在实际中,出于防止和行贿受贿的可能,在他益信托中,受益人以与委托人具有血缘关系为佳。
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既可以不是同一信托的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受益人之一,还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不是同一信托的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受益人之一,但不能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委托人不是同一信托受益人的,称为他益信托,是同一信托的受益人之一的,称为混合益信托,是唯一受益人的,称为自益信托。
一般来说,民事信托的委托人是一个人,受托人可以一个也可以多个,受益人没有限制。而在我国融资型信托中,一般为自益信托,且委托人有多个,受托人只有一个。
在信托关系中,除了以上的信托当事人之外,还有比如信托保护人或者信托监察人等相关方。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包括什么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包括的内容是要根据不同的主体来确定的。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信托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
一、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包括什么?
1、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知情权,即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变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权。
撤销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即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解任受托人权。
(2)义务
保证信托财产合法性的义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义务。
2、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取得报酬的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2)义务
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的义务;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信托财产的义务;不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义务;不混同信托财产和自有财产的义务;不擅自利用信托财产进行关联交易的义务;对信托财产独立财务处理的义务;保存处理信托事务完整记录的义务;向受益人支付支付利益的义务
3、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享有信托受益权;放弃信托受益权;转让信托受益权;受益人可以行使委托人的法定权利。
(2)义务
信托受益权是信托受益人依法享有的、不能附加任何义务的权利。
二、信托主体包括什么?
信托当事人,一般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种人。
1、委托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受托人:通常是指接受委托人委托,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的人。但能够从事资金信托业务的受托人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
3、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自己,也可是委托人指定的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
信托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
信托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这些当事人在信托中所行使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都不一样,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收益权是不能附加任何义务的权利。信托关系中,必有几方当事人的存在,因为他们,信托关系才得以生效。这些信托当事人在信托关系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需要发挥不同的作用,其权利义务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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