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底稿常见问题有哪些?
相信很多人对审计底稿常见问题有哪些?都不是特别的了解,今天就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审计工作底稿管理标准的(一)底稿核查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1、缺欠重要审计程序
所有底稿都没有履行新审计准则规定的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程序。
对实物资产没有盘点表,或有盘点表但没有盘点人、资产保管人和监盘人员签字确认;
对应收款没有函证程序或替代程序;
对大额应付款项底稿中没有履行函证程序或替代程序等审计程序确定其性质;
对大额银行存款未达账项未落实原因、说明是否调整或披露(这里的大额是指单独或合计达到账户余额层次的重要性水平,或者单独或合计并考虑其他错报,达到账户余额层次的重要性水平);
对货币资金、成本费用、往来等抽查凭证过少,甚至没有抽查凭证;
其他应付款明细表中列出的项目全部是业务收入款,但没有采取程序证明其是否应转未转收入;
投资收益审定表没有被投资单位年度报表审计报告或股东会关于股利分配的决议,证明投资收益的计量正确。
有些从凭证抽查情况来看,已经存在重大异常,但审计结论仍然是“没有异常”,如以10万元现金支付租赁费;
对审计已发现的问题没有审计结论,说明其是否对审计意见造成影响,如,现金盘点已发现账实不符,但底稿中没有说明是否对审计意见造成影响;
应交税金、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没有测算程序;
主营业务收入及主营业务成本审定表、应付工资审定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财务费用底稿,底稿模板列出了12个月,目的是作分析性测试,如果有异常,应落实异常原因。但在大部分底稿中,收入、成本费用、毛利率等因素各月变动幅度较大,没有客观资料或说明分析变动原因,确定有无重大异常情况,只是费了好多工时抄数,分析性底稿失去意义。
2、数据之间没有勾稽关系
审定数与已审报告不相等,未审数与未审报表相关数据不相等;往来类科目审定表后附的往来明细表与审定数不符,只是与未审数相等,实质上是将审计变成了抄账;
有的是本末倒置,为填底稿而填底稿,如,被审计单位执行新制度,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社会保险统筹等都纳入应付职工薪酬核算,但审计人员依然用旧制度下的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付款底稿,导致审定表与报表数口径不一致,金额不相等;
审计说明中有调整分录,但是未审数与已审数金额相等,调整数一栏没有填列,无法搞清数据到底是调整还是没有调整。
审计后表后明细表与审定表无关,如,银行存款明细表合计1700万元,但被审报表资产总额只有十几万元。
3、有些没有按审计底稿模板作底稿,只是将一些资料装订在一起归档,看不出哪些资料与哪些报表项目有什么关系。
4、有些底稿中没有履行审计程序的痕迹,只是将一些合同之类的资料装订在一起,没有审定表、没有凭证检查情况表。
5、审计调整事项没有写明调整原因,只是说明“从往来账调入货币资金”或“从货币资金调入收入”但调整的具体原因是什么,没有说明,有的甚至在前面加了若干张调整事项汇总表,审定表中直接说明“审计调整事项详见调整事项汇总表”,但调整事项汇总表中也并没有说明调整原因,无法说明调整的合理性。
6、底稿装订混乱,如,库存盘点表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解表、对账单散乱装订在底稿中的多处;不同科目的审定表或明细表交叉装订。
7、底稿要素填列不完整。如审计程序表索引号没有填列完整,检查情况表没有审计结论,检查情况表中的对方科目没有标明借或贷。
8、审计结论不恰当,审定表的审计结论不应为“通过以上测试,未发现重大异常”,该表没有测试程序,应为“经审计,余额可以确认”或“经审计,发生额可以确认;
如果有调整事项,应为“经审计调整余额可以确认。”或“经审计调整发生额可以确认。”
检查情况表应为:“经抽查未发现异常。”、“通过以上测试,未发现重大异常。”、“除……外,未发现其他异常。”、“经抽查,XXX科目余额(发生额)未能公允地反映该科目的实际情况。”
存在质量问题的审计工作底稿有哪些表现
存在质量问题的审计工作底稿表现如下:
(一)审计程序及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执行方面。
主要表现在审计通知书未提前三日送达被审计对象;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时间早于审计进点时间或早于审计调查了解记录时间;在审计组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未逐一开展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人员、时间、事项与审计实际不符,但未编制调整方案。
(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方面。
主要表现在缺少有关审计人员、审计时间等调整的《审计调整方案会议记录》;《对审计报告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记录》中,未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逐一表述是否采纳及其理由;《审计组讨论起草审计报告会议记录》内容不够详实。
(三)违规问题事实表述及问题认定方面。
违规事实表述的违规主体、违规时间、产生问题的原因、违规情节、后果及影响、截至审计时的状态等“六要素”不全;事实表述中缺少具体违规情节,引用的定性法规也是宏观性、概括性的规定或要求,导致问题认定不准确。
(四)法规引用方面。
主要表现在引用的定性法规不能支撑违规事实表述;引用的定性或处理法规中的责任主体与违规问题的责任主体(被审计对象)不一致;引用了违规问题发生时已失效、废止或修订的法规作为定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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