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会计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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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高级财务会计简述破产会计的核算原则有哪些
答:根据破产企业的特点,破产会计核算原则既应符合客观性、及时性、明晰性、重要性等会计核算原则的要求,又形成了一些破产会计特有的原则,以规范破产会计行为,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及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破产清算会计核算的质量。破产会计的核算原则有:
(1)合法性原则;(2)公正性原则;(3)收付实现制原则;(4)可变现净值原则;(5)划分破产费用与非破产费用原则;(6)对等偿债原则。
破产会计的原则
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是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会计假设是会计理论的基础,是制定会计原则和会计方法的依据。破产会计的会计假设与常规财务会计的会计假设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其会计原则与会计方法必然也存在较大差异。常规财务会计的一些原则。如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谨慎性原则、历史成本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是在企业持续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财务会计所必须遵循的原则,显然这六项原则已不再适用于破产会计。而其他六项原则,即客观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可比性原则、一贯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清晰性原则,主要是对会计信息质量提出要求,是规范会计信息的原则,而破产会计的目标仍然是向有关方面提供会计信息,因此这一部分原则仍适用于破产会计。
由于破产会计的一些特殊核算内容,以及信息使用者的特殊要求,因而需要一些新的核算原则代替不再适用的常规会计核算原则,如用收付实现制来代替权责发生制,用清算价格原则代替历史成本原则,用全面性原则代替重要性原则等。现对破产会计的特殊性原则论述如下:
1.收付实现制原则。
收付实现制是指会计单位的经营收支以款项是否已经收付为标准,按收付期确定收益和费用的一种核算方法。在收付实现制的原则下,凡在本期收到款项的收益和付出款项的费用,不论其应否属于本期,均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处理;凡在本期发生的但未收到款项的收益和尚未付款的费用,均不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处理。在企业终止经营条件下,清算会计不需要再核算清算期的经营成果,不存在收益和费用配比的问题,它不需要考虑预收收入、预付费用,以及应计收入和应计费用等会计事项;资产变现必须以获得的现实款项入帐,债务也必须以现实的货源来偿付。所以收付实现制是关于破产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基本方法的规范性原则。
2.清算价格原则
清算价格原则就是指清算会计在对破产清算业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的过程中,必须以清算价格为基本价值尺度,资产的价值必须按照实际变现的价值计算,负债必须按照资产变现后的实际负担能力来偿还。在持续经营的条件下,资产的计价都是采用购置时实际价格――历史成本来进行的。由于此时资产的计价是满足于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因此历史成本与现行市价之间的差额可以被忽略。当企业进入清算状态以后,这种差额的存在必然影响清算进程和债务清偿,用清算价格代替历史成本是消除这一差额的必然选择。清算债务需要债务人以现实的经济资源――货币或货币等价物来偿付,货币通过资产变现取得,货币等价物要经过合理估价,这些都必须按照清算价格来进行,反映清算业务过程的财务报表也需要借助于清算价格来编制。
3.全面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就是指破产会计核算应该全面完整地反映清算活动的所有方面,全面反映破产期内的资金来源、去向和破产损益情况,不得隐匿和遗漏。其具体要求主要有两方面:①从企业这个角度看,会计信息要全面反映业务状况;②从会计服务对象来看,会计信息要能够全面满足信息使用者的要求。会计要想满足上述两个方面的要求,首先必须科学地设计和选择清算会计报表体系、报表内容和编报方法,因为使用常规会计核算的报表体系、报表内容和编报方法,是无法满足破产清算状态下信息充分披露要求的。破产会计核算内容比常规会计核算内容相对简单一些,也为贯彻全面性原则提供了条件,比如破产会计不再需要进行费用分摊和产品成本核算,破产损益的核算比起企业生产经营损益的核算来也要简单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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