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中哪些支出不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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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不满足税法规定的扣除条件的,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
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2、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扩展资料: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的项目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的项目包括: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过程中,企业为投资者支付的股息和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是不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这是因为这些款项是企业对投资者的回报,属于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不属于生产经营成本或费用。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企业需要承担的是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这就意味着企业所得税本身属于一项不应再被扣除的成本或费用。企业必须将其所得作为企业所得的一部分申报,并且相应地支付所得税税款,该款项在税务处理中不能被扣除。
三、罚款、罚金或滞纳金等非正常损失支出。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罚款、罚金和滞纳金等非正常损失支出,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些支出通常被视为企业违反法规或其他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非由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费用或损失。这类支出是由企业的违规行为产生的额外负担,因此不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扣除。对于这一点需要企业格外注意遵守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以上所述之外的其他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也都不能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扣除。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严格遵守税法规定,确保各项支出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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