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估计调整和更正的可能性?
大家好,会计估计调整和更正的可能性?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会计估计调整和更正的可能性?的知识,下面我们开始吧!
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区别
适用情形不同,适用的方法也不同。
会计估计变更,主要是对一些估计做出变更,比如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做出重新估计,有证据证明新的估计更可靠的,可以采用新的估计,并且使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也就是变更前的账务不需要根据变更后的估计进行调整,调整的部分反映在未来的折旧里。
而会计差错更正则是处理会计差错的,会计差错更正是要用追溯调整法的,需要对以前期间的会计信息进行追溯,常常是套反映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
结合起来说就是,如果有个固定资产,原价1100,残值100,分10年摊销,已经折旧5年,已经折旧金额500。
由于新的估计,剩余使用年限从5年变成2年,残值变为0,这种情况就是会计估计变更,固定资产净值目前为1100-500=610,所以从下个年度开始,年折旧额就变成610/2=305了,是不需要调整以前已经入账的折旧的。
而同样是这个例子,有个固定资产,原价1100,残值100,分10年摊销,已经折旧5年,已经折旧金额400,经过审计人员审计发现,上一年度少折旧100,这就是会计差错了,需要进行会计差错更正,需要做追溯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管理费用 100
贷:累计折旧 100
如果涉及所得税费用还要调整所得税
第二节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一、会计政策变更
(一)会计政策、会计政策变更及其变更条件
1、会计政策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应当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所允许的范围内选择适合企业自己实际情况的政策,对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进行处理。
2、会计政策变更及变更条件
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会计政策变更,是指企业对相同的交易或事项由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改用另一会计政策的行为。为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使会计报表使用者在比较企业一个以上期间的会计报表时,能够正确判断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趋势,一般情况下,企业应在每期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不应也不能随意变更会计政策。否则,势必削弱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使会计报表使用者在比较企业的经营业绩时发生困难。
但是,也不能认为会计政策不能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改变原采用的会计政策: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这种情况是指,按照全国统一会计制度以及其他法规、规章的规定,要求企业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则应按照法规、规章的规定改变原会计政策,按新的会计政策执行。
(2)会计政策的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这一情况是指,由于经济环境、客观情况的改变,使企业原采用的会计政策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已不能恰当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应改变原有会计政策,按变更后新的会计政策进行核算,以对外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下列情况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1)本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例如,某企业以往租入的设备均为临时需要而租入的,企业按经营租赁会计处理方法核算,但自本年度起租入的设备均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则该企业自本年度起对新租赁的设备采用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方法核算。由于该企业原租入的设备均为经营性租赁,本年度起租赁的设备均改为融资租赁,由于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有着本质差别,因而改变会计政策不属于会计政策的变更。
(2)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如,某企业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少量的低值易耗品,并且价值较低,故企业于领用低值易耗品时一次计入费用;该企业于近期转产,生产新的产品,所需低值易耗品比较多,且价值较大,企业对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处理方法,改为五五摊销的方法,分摊计入费用。该企业改变低值易耗品处理方法后,对损益的影响并不大,并且低值易耗品通常在企业生产经营中所占的费用比例并不大,属于不重要的事项,因而改变会计政策认为不属于会计政策的变更。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
1、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会计规定执行。
2、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但确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追溯调整法
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视同该项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在追溯调整法下,应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并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也相应进行调整。
追溯调整法的运用通常由以下几步构成:
第一步,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
第二步,相关的账务处理;
第三步,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
第四步,附注说明。
其中,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指按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变更年度期初留存收益应有的金额与现有的金额之间的差额。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是假设与会计政策变更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在初次发生时即采用新的会计政策,而得出的变更年度期初留存收益应有的金额,与现有的金额的差额。本准则所指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是对变更会计政策所导致的对净损益的累积影响,以及由此导致的对利润分配及未分配利润的累积影响金额,不包括分配的利润或股利。本准则所指的留存收益,包括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各项目。
累积影响数通常可以通过以下各步计算获得:
第一步,根据新的会计政策重新计算受影响的前期交易或事项;
第二步,计算两种会计政策下的差异;
第三步,计算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
第四步,确定前期中的每一期的税后差异;
第五步,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
如果提供可比会计报表,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会计政策变更,应调整各该期间净损益各项目和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政策在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一直采用,对于比较会计报表可比期间以前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应调整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一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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