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中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权责如何界定?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会计中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权责如何界定?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阅读完,希望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
会计权益理论的会计权益理论-产权关系
企业会计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已经成为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点之一。不论是现论界还是政府有关部门,都似乎把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理解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其中将产权清晰置于四项基本特征之前位,足以见得其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的突出地位。也进一步验证了R.h.科斯的那句话:“资产权的划分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
产权,又称“财产的所有权”;另一批比较抽象的说法是从上层建筑方面,以法律的形式来反映财产的所有权关系。人们对产权的认识并不一致,仁者见仁,智力见智。倾向英国学者P.阿贝尔在其《劳动-资本合伙制:第三种政治经济形式》中的观点:“我所说的产权意思是:所有权,即排除他人对所有物的控制权。使用权,即区别于管理和收益权的对所有物的享受与使用权。管理权,即决定怎样和由谁来使用所有物的权利。分享剩余收益或承担义务的权利,即来自于对所有物的使用或管理所产生的收益分享与成本分摊的权利。”
所以认同P.阿贝尔的观点,是因为对产权的这样认识,符合“产权的可分割性”理论,而且也更容易引导出产权经济学的基本观点:“产权制是影响经济以及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
基于上述的产权认识,产权清晰,意味着这样几层含义:应当明确企业(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股份制企业)资产的归属权,亦即谁对企业的资产拥有要求权和主张;要落实资产经营管理的代理权力和责任,亦即谁来管理,怎样管理企业;再次,要明确有关方面对企业剩余收益(盈余)的分享权,亦即谁能分享企业的盈余;最后,构造一个新的、具有一定效率的产权制度。
即使在计划经济时期,也不能说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是陷于一片混乱状况,因为宪法及有关法规对国有企业资产的所有权的明确的。然而,也应该看到,仅仅是“国有企业的资产国家所有”一句话,并非意味着能够把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和主张权的关系交待清楚了,也无助于落实作为企业法人的国有企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如对债权人承担的义务。处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的国有企业,与其他所制性质、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一样,都必须以企业法人的名义,而非企业所有者的名义,从市场的各种渠道筹资资金。因而,要把一个企业资产的产权关系理顺,并交代清楚,不是从企业的所有制性质,而是从企业资产的不同的提供者及其所享有的权益入手。因此,寻求能够把企业资产的产权关系交待清楚的方式就显得至关重要了。
迄今为止,能够将一个企业资产的产权关系交待清楚的还是会计。会计之所以能将一个企业资产的产权关系交待清楚,一靠明确会计主体,二靠确定会计要素,三靠会计特有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的方法。
一般认为,会计主体意指需要会计师工作提供服务的特定单位。其实,会计主体的涵义并非仅此而已。明确会计主体,事实上等于界定了一个企业法人资产的权益范围。会计主体一方面明确了某一主体(如一家企业)所能控制或拥有的各种资产,以及它所作出的承诺与承担的义务;另一方面又要求必须将该主体的法人资产财务收支与其他主体的法人资产和财务收支区分清楚,将该主体的法人资产和财务收支与该主体的所有者个人的资产和财务收支区分清楚。显而易见,如果没有会计主体这一概念,市场环境中每一家企业的法人资产就无法界定;企业法人所应承担的义务,如还本付息、确保资本保值增值等,就无法落实;对企业资产的各种要求权和主张权-权益,也就无法在清晰界定的前提下加以俣理的保护;企业本身的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也就无法得到恰当的衡量。
既然会计师在理顺企业产权关系中有着举足经重的作用,那么,会计本身就应该有着一整套用来指导实务的,有关权益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理论与方法。可以看到,有关权益、尤其是所有者权益的确认与计量,在具有五个多世纪的复式薄记历史中,确实存在不同的教训,从而形成了不同的理论。本文将着重进行这方面的探讨。会计权益理论
从权益理论来考察,所有者权益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不过,人们对所有者权益最为关心的,不外乎利润分配和资产处理的权利,企业清算时对其剩余资产的权利,以及出售或转让产权的权利。从企业会计而言,其目的之一就是以特定的方式反映或提示所有者权益,使所有者不受到侵害。
本部分将对各种权益理论作一评价和比较,以便从理论上归纳出有助于确认、计量和报告所有者权益的备选模式。从不同的立场出发,可以归纳出这样几种权益理论:所有者论、独立主体论、剩余权益论、企业论和基金论等。应该看到,每一种理论都企图站在各自的立场上解释不同权益持有者的利益。不同的权益理论强调着不同的利润概念和资产计价的原则。
说到权益的性质,我们自然会想到权益一词的涵义。“权益”一词从文字上追根源具有两层内涵,一为公平、二为份额。换言之,权益可以表述为某人(法人或自然人)所持有的公平份额。从理论上讲,不论是债权人还是所有者,作为企业资产的提供者,他们对企业的资产都拥有相对公平意义上的份额。区别只在于各自持有的份额所享有的权利的有所不同。然而,从会计的意义上讲,“权益”主要指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和主张权。因此,考虑到两种权益性质上的区别,会计在描述企业资产产权关系时,往往将“资产=权益”的会计等式进一步扩展为“资产=债权人权益+所有者权益”。
然而,处在一个比较完善的资本市场环境中的企业,由于其筹资渠道、筹资的多元化,造成了其权益确认的复杂性。资本市场中混合性证券的出现,如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调换优选股等,很容易导致两种权益界定上的困难。在,证券市场中已经出现了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与流通。对于混合性证券的权益性质,国内外会计实务中的界定方法很多,一般而言,可以根据这些证券的到期日、偿付日,持有者参与企业利润分配、参与经营管理方式等,判断其权益性质。上面的讨论企业时,可以发现企业论提出了一个值得商榷的观点:企业的人权益。企业能否自己拥有自己,这在中外理论界中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迄今为止,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或实务操作上的原因,一些会计工作者还时常受此“观念”所困扰。从产权理论而言,“公司只能拥有其资产上的权益,但是并不在其权益上拥有一项资产”。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理论与实务界曾经在股份制改革中讨论一个与此有关的问题:股份制企业的股份中是否要设立“企业股”。所以会出现这个争议,其原因多半与一些股份公司的组建是由原来国有企业改组后转为股份制有关。企业由一种全民所有制的产权形式转变为股份制下的产权形式,势必会涉及到原国有企业中的资本如何转换成股份公司的股份问题。
主张设置“企业股”的人认为,所谓企业股是指:“企业历年自我积累的公积金所形成的资产,现有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实现利润以后,企业自留资金和还贷所形成的资产,作为实行共有制的企业股份”,“一般是把由企业自有资金积累而形成的资产从国有资产中分离出来设定为企业股,归企业集体所有,但不属于任何集体成员个人所有”。
关于规范会计人员核算行为的研究的论文
摘要小企业在完善我国市场机制、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增加劳动就业、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在发展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特别是会计核算的不规范,是制约小企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本文首先分析了小企业会计核算中的问题,包括会计核算主体界限不清,会计机构设置不符合相关规定等等;然后本文分析了《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后,如何规范会计核算行为,税务部门应采取什么样的措施,防止小企业偷税漏税行为等。
关键词:小企业会计核算会计规范化
目前,我国小企业已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在促进市场竞争、增加就业机会、方便群众生活、推进技术创新、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小企业的特点是数量多、规模小,因此在税收上不好管理。从近几年的税务机关的执法实践来看,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纳税自觉性和计税准确性始终比较高,经营管理较为规范,在主观上很少有偷逃税的行为。而一些小企业和有名无实的“空头”企业,它们流动性强,财会人员不固定,兼职财会人员多,更有甚者一人兼任几家或十几家企业的会计,会计基础核算不规范,明细核算不健全,执行企业主意志的多,执行本行业会计制度的少,时常发生偷、逃、骗税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导致了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追究其主要原因是因为我国小企业的会计核算不够规范。从今年的1月1日起,《小企业会计制度》已经开始实施,这就为我国的小企业会计核算行为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因此,我们应该抓住这个机会,解决小企业会计核算规范问题,减少乃至杜绝小企业虚假会计信息的披露。
一、小企业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小企业规模小、人员少、业务单一、组织结构简单,组织制度缺失、管理水平不高。逃避纳税,逃避债务的愿望要比大型企业强烈。在会计核算上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
1.1会计核算主体界限不清。企业产权与个人财产界限不清,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远不如大企业那么明显。尤其是小企业中的民营企业,投资者就是经营者,企业财产与家庭财产常相互占用,给会计核算带来困难。
1.2会计基础工作薄弱。
1.2.1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不规范。有的小企业干脆不设置会计机构,即使设置会计机构,一般也是层次不清、分工不明确。小企业最常见的做法就是任用自己的亲属当出纳,外聘高手作兼职会计,会计无证上岗的多,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几乎没有。
1.2.2.建账不规范,会计核算常违规操作。有些小企业根本不设账,或者虽然设账,但账目混乱。还有相当一部分小企业设两套账或多套账。会计核算中人为操纵利润,采用倒轧账的方式记账,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1.2.3内部会计监督职能没有发挥出来。企业管理者常干预会计工作,会计人员受制于管理者,按管理者的意图行事,谈不上会计监督。
1.3用以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原始凭证付出成本大,或者难以获得。原始凭证的获取要付出成本,是因为企业在购买商品物资时要不要发票存在着不同的价格,若要发票,要加价,价格较高;不要发票价格较低,两者的差价是税款。小企业往往希望以较低的价格成交,但是又无法取得记账所需的合法凭证。还有的小企业发生费用后无法取得发票,只能取得不合规的收据。多发生在上级主管部门摊派的费用支出。企业只好不作此账,或相互之间调剂票据。
1.4制度缺失。小企业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定额管理制度、计量验收制度、财务清查制度、承包核算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等基本制度,总的来说残缺不全,或者虽有其中几项制度,实际工作中从未认真执行过。因此,小企业的正常经济业务的有效运行难以保证,企业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性也的不到保证。而设立这些制度的目标就是要保证企业业务活动按照适当的授权进行,保证所有交易和事项以正确的金额、在恰当的会计期间及时记录到相应的会计账户,使编制的跨期报表符合会计制度的相关要求,保证账面资产与实存资产定期核对相符。要想达到以上要求,小企业必须得建立相应的会计制度、稽核制度、定额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
二、规范小企业会计核算途径
2.1建立小企业会计核算模式
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上市公司及其他性质的大型企业和我国的金融企业会计核算做出规范,保障了他们提供的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年,《小企业会计制度》终于实施了,它使我国小企业会计核算变得有章可循。《小企业会计制度》解决了小企业会计目标定位混乱问题。它是以税法为导向的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信息主要应满足计税的要求,其会计报表的外部使用者主要是税务机关,其次才是债权人(如果有负债)。依据《小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可以建立其相应的会计核算模式。
只有建立简洁明了、可操作性强的小企业会计核算模式后,小企业的会计人员才有可能按要求、门类记账、按会计制度中设置好的会计科目对业务进行分类,整理,才能提高小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防止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会计核算模式建立后还能够健全小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监督。
2.2整顿小企业会计核算和财会人员
《小企业会计制度》在小企业中实施后,税务部门应该利用好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这两个有力武器,以《小企业会计制度》为依据,从整顿小企业会计核算和财会人员入手,规范小企业税收秩序,加强小企业税收征收管理,规范小企业会计核算。
从帐薄、凭证管理入手,严格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新《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所有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必须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账务处理。通过强制建帐的手段,减少税源的流失,促进税收征管。为便于税务机关及时了解掌握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纳税人有义务将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如果纳税人不报,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在保持纳税人生产经营及财务管理上的灵活性的同时,强调必须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规的规定或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缴税款,保证国家税收应收尽收。
从整顿企业财会人员入手,促进其会计核算的规范。对于明细核算不健全,靠编制逻辑平衡的报表应付检查,财会人员只对业主负责不对法律负责等问题,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新《会计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整顿规范。凡是不符合规定的企业,一律根据新《会计法》第四十二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追究财会人员的连带责任。
2.3促进小企业会计人员素质的提高
提高小企业会计人员的素质,主要应从两个方面入手:首先要强化小企业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其目标是树立起会计职业的尊严和荣誉感,最终使会计人员将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作为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真正做到爱岗敬业、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认真学习《小企业会计制度》,促进会计人员专业技能的提高。
其具体操作主要有:一是各地财政部门要配合小企业业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联等有关部门制定有效措施,积极组织《小企业会计制度》培训工作,将小企业会计人员的培训纳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要内容;二是从小企业自身做起,完善用人机制,敢于推陈出新、摒弃陋习,积极为年轻的、业务素质高的窥及人员创造有利条件;三是对高素质会计人才的待遇应予倾斜,吸引会计本科生、研究生到中小企业去工作,逐步改善其会计人员结构。
2.4积极开展委托代理记账业务
对于无条件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的小企业,按规定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对于代理记账问题,财政部早在1994年就发布了《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代理记账的条件、代理记账的程序、以及委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作了明确规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必须真实,受托人必须对委托人提供的凭证及资料进行审核,双方各负其责,共同促进小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化。
2.5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原则,正确定位高层管理人员的角色
符合界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但只能在二者中仅选其一,既不可各取所需,也不能交叉混用。小企业相对大中型企业而言,会计核算水平较低,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不高,但有一点应清醒地认识到,为了规范小企业的会计行为,提高小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同样要遵循会计核算的13项基本原则,即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相关性原则、一贯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明晰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历史成本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谨慎性原则、重要性原则。这13项基本原则,是对会计信息的质量、准确进行确认计量、合理对确认计量进行修正的保障,是小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首先应遵循的原则。
如前所述,小企业中高层管理者既是投资者又是经营者,因此对其在会计核算中的正确定位也很重要。对于高层管理者,会计人员首先要从思想上与其保持独立,同时要监督其行为,防止其利用职权做出职责不清的越权行为,高层管理者从财务部取钱,一定要按照会计原则进行记账,对高层管理者资金使用一定要按照企业财务预算执行。
三、结束语
我国小企业会计核算规范化问题任重而道远,《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使小企业会计核算规范化迈出了一大步。但是,从目前我国小企业的现状来看,靠企业自身约束来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是不可能的。因此,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核算行为,我们首先要以《小企业会计制度》为依据建立合理的会计核算模式,加强小企业的内部控制、监督制度;财政部应指导小企业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健全账簿体系,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要严肃处理,加强外部监管力度;最后,税务部门也应改进查核方式,改进税务人员对于小企业的态度,加强其对小企业的核查工作。
我们相信,只要充分认识到我国小企业会计规范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充分考虑到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有关方面齐抓共管、共同努力,定能把这项艰巨的工作做得更好。
(作者简介:欧阳能(1969-),男,会计学讲师,中国注册会计师。1991年毕业于中山大学经济学专业,一直从事会计实践、会计教学和注册会计师业务。现在中山大学会计学研究生课程班进修。主要研究方向:会计信息、企业智力资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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