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行业存货计量原则的差异有哪些?
大家好,不同行业存货计量原则的差异有哪些?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不同行业存货计量原则的差异有哪些?的知识,下面我们开始吧!
新旧会计准则关于存货的计量的变化有哪些
新旧比较
存货准则是在财政部200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以下简称“原准则”)基础上修订完成的,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计入存货成本
原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相一致,不允许将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新准则规定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即某些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也可以将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部分计入存货的成本。
(二)取消了确定发出存货成本的后进先出法
原准则规定,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的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
新准则规定企业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的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企业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这也与国际准则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
(三)商品流通企业的进货费用也应计入存货成本
原准则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等,不包括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
新准则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应当计入存货采购成本。在实务中,企业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主营业务成本);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销售费用)。即存货准则要求商品流通企业的商品存货的采购成本构成与其他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一致。
不同方式取得的存货是怎么计量的
企业取得存货的方式有很多种,一般包括外购存货、进一步加工取得存货、接受投资者投资等。那么不同方式下取得的存货,具体如何计量?
不同方式下取得存货,应如何计量?
企业取得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三个组成部分。
企业外购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和商品。外购存货的成本即存货的采购成本,指企业物资从采购到入库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企业通过进一步加工取得的存货主要包括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委托加工物资等,其成本由采购成本、加工成本构成。存货加工成本,由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构成,其实质是企业在进一步加工存货的过程中追加发生的生产成本,不包括直接由材料存货转移来的价值。其中,直接人工,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工人的职工薪酬。直接人工和间接人工的划分依据通常是生产工人是否与所生产的产品直接相关(即可否直接确定其服务的产品对象)。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制造费用是一种间接生产成本,包括企业生产部门(如生产车间)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折旧费、办公费、水电费、机物料消耗、劳动保护费、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等。
企业取得存货的其他方式主要包括接受投资者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以及存货盘盈等。(1)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按照该项存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2)企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的存货,其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等的规定确定。但是,该项存货的后续计量和披露应当执行存货准则的规定。(3)盘盈的存货应按其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会计处理,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冲减当期管理费用。
存货的初始计量分录
1、外购的存货
借:库存商品/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加工取得的存货:
借:库存商品/原材料等
贷:生产成本
3、投资者投入的存货
借:库存商品/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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