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义务如何在财务报表中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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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中的债务重组的含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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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Debt restructuring)
债务重组的定义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
下列情形不属于债务重组:
①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正常条件转为其股权(因为没有改变条件);
②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此时应按清算会计处理);
③债务人改组(权利与义务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
④债务人借新债偿旧债(借新债与偿旧债实际上是两个过程,旧债偿还的条件并未发生改变)。
债务重组的方式
①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③债务转为资本;
④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其中前三种属于即期清偿债务,后一种属于延期清偿债务。
通常情况下,债务人与债权人通过以非现金资产、发行权益性证券、修改负债条件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后,债权人对债务人会作出部分让步,以便使债务人重新安排财务资金,或得以清偿债务。因此,如果在债务重组中,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或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大于债务人应偿还的债务,则债权人没有在债务重组过程中作出让步,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不视为是一种债务人发生暂时性财务困难而进行的债务重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项目中分别反映:“期货会员资格投资”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内:“期货损益”在“利润表”上单列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申请退会、转让或被取消会员资格而收回的会员资格投资,应作为投资活动,在“现金流量表”中反映。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当披露“期货会员资格投资”、“提交质押品的帐面价值”以及“持仓合约的浮动盈利”等。
债务重组的法律属性
债务重组从本质而言,是一项法律活动,其是旨在通过一定的方式改变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债务人)之间原有债权债务合同关系的过程。例如,以资产清偿方式进行的重组,是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变更债权、债务合同并依约履行的行为;以债权转股权方式的重组,将债权人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合同关系转变为股权投资关系;以修改债务条件方式进行的重组,则是对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原有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变更。至于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重组协议及其履行过程,其法律属性更是毋庸置疑的。
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债务重组这一缔约过程的核心是双方间重新进行的债权、债务确认。而该确认本身就体现着新的法律关系的产生。
债务重组的法律意义
与同样具有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功能的破产程序相比,困难债务重组体现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谈判与协议的过程,法律干预程度较低,与破产程序的“法定准则”及“司法主导”两大特征形成鲜明的对比。但是,债务重组既然是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活动,也应当贯彻、体现法律对缔约过程所要求的平等、自愿、互利诸原则,以均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由于债务重组本身意味着债权人作出了让步,遭受一定的利益损失,这就更需要人们关注如何在这一协议过程中实现利益均衡的问题。
参考文献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资产负债表的有关科目如何反映财务状况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
资产负债表的有关科目反映财务状况:
(1)资产项目:
“货币资金”项目,反映企业库存现金、银行结算户存款、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的合计数。
“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反映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等金融资产。
“应收票据”项目,反映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应收账款”项目,反映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
“预付款项”项目,反映企业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等。
“应收利息”项目,反映企业应收取的债券投资等的利息。
“应收股利”项目,反映企业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和应收取其他单位分配的利润。
“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等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的款项。
“存货”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各种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金额
“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企业除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存货等流动资产以外的其他流动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项目,反映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持有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反映企业持有的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性房地产”项目,反映企业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各种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在建工程”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各项未完工程的实际支出,包括交付安装的设备价值、未完建筑安装工程已经耗用的材料、工资和费用支出、预付出包工程的价款等的可收回金额。
“工程物资”项目,反映企业尚未使用的各项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
“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企业因出售、毁损、报废等原因转人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人等各项金额的差额。
“生产性生物资产”项目,反映企业持有的生产性生物资产
“油气资产”项目,反映企业持有的矿区权益和油气井及相关设施的原价减去累计折耗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无形资产”项目,反映企业持有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开发支出”项目,反映企业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能够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成本的支出部分。
“商誉”项目,反映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的价值
“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长期待摊费用中在一年内(含一年)摊销的部分,在资产负债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填列。
“递延所得税资产”项目,反映企业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本项目应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反映企业除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无形资产等资产以外的其他非流动资产。
(2)负债项目:
“短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人的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种借款。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交易性金融负债”项目,反映企业承担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金融负债。
“应付票据”项目,反映企业购号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应付账款”项目,反映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
“预收款项”项目,反映企业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应付职工薪酬”项目,反映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等各种薪酬。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也在本项目列示。
“应交税费”项目,反映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企业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也通过本项目列示。企业所交纳的税金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如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不在本项目列示。
“应付利息”项目,反映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支付的利息,包括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应支付的利息、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应支付的利息等。
“应付股利”项目,反映企业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企业分配的股票股利,不通过本项目列示。
“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股利、应付利息、应交税费等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反映企业非流动负债中将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到期部分的金额,如将于一年内偿还的长期借款。
“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企业除短期借款、交易性金融负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等流动负债以外的其他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项借款。
“应付债券”项目,反映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发行的债券本金和利息。
“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
“专项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人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
“预计负债”项目,反映企业确认的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重组义务、亏损性合同等预计负债。
“递延所得税负债”项目,反映企业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负债。
“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反映企业除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等负债以外的其他非流动负债。
(3)所有者权益项目:
“实收资本(或股本)”项目,反映企业各投资者实际投人的资本(或股本)总额。
“资本公积”项目,反映企业资本公积的期末余额。
“库存股”项目,反映企业持有尚未转让或注销的本公司股份金额。
“盈余公积”项目,反映企业盈余公积的期末余额。
“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尚未分配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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