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申请需附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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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需要提交证据吗
法律主观:
行政复议证据既有一般性,也具有特殊性。作为特殊的证据制度,行政复议有以下特点:(1)举证责任的分担。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中,实行被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的举证原则,即被申请人要在行政复议机关要求的时限内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规范性文件,不能提供的,就面临着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撤销或确认为违法、不当的危险。(2)证明要求。行政复议的证明要求集中在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上,不同于行政诉讼的证明要求集中在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上,也不同于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侧重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主张的合法性上。(3)证据的收集。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即行政复议中的证据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以前收集到的证据。根据“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前必须收集到足够的证据。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以后,不能再收集证据,否则复议机关不予采纳。因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再收集证据意味着具体行政行为是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作出的,是不合法的理应加以撤销。
法律客观:《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什么收集证据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余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因为被申请人就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其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去证明合法,如果在进入行政复议阶段还需要向申请人搜集证据,那就说明其做出行政行为的时候没有核实清楚,反过来会证明其行为不合法。
法律分析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复议机构接待人员当场记录。申请人对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申请行政复议就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应该先调查取证,在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的基础上才能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中,行政机关丧失了取证的权利,因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会直接影响申请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所以行政机关作出裁决前,必须审慎对待,也是对人们负责的体现,可以督促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也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利用职权向申请人施加压力,不利于证据的收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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