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行为的具体情况有哪些?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视同销售行为的具体情况有哪些?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阅读完,希望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有哪些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主要有: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什么情况下视同销售
什么情况下视同销售?
外购的货物是指外购的原材料或外购的库存商品
领用外购的原材料用于非增值税应税专案例:用于在建工程是进项税额转出
领用外购的原材料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是进项税额转出
其余的是销项税额
自产产品什么情况下视同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专案;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哪些情况视同销售?视同销售情况下,如同一商品分几种价格,按哪种算?一、营业税的视同销售情形:《营业税条例细则》第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08修订版)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专案;(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下列专案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专案、免征增值税专案、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什么情况下购进的货物要做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话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购买货物后做如下处理的,应视同销售货物处理:一、企业将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出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二、企业将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三、企业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明确: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求:工业企业在什么情况下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增值税销项税呢?我觉得应该选择C,
视同销售,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专案。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一共八种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什么情况下会影响增值税和所得税1、视同销售在销售额和和销售成本金额相同的情况下,货物进货如果取得的是普通发票,只影响增值税,企业视同销售额的确定一般都是按成本额来确定,这样不会产生所得税,只有视同销售这样确定成本和收入是统一金额税务机关才允许,销售其他货物,销售额必须大于成本额。
2、视同销售额大于结转的成本额,有毛利出现,这样既有增值税,又会影响所得税。
3、视同销售货物的进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进项税额)如果销售货物的收入与结转该货物成本额一样,这样。即不影响增值税也不影响所得税。
哪些情况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专案;(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职工在什么情况下视同为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自营出口产品,在什么情况下视同内销?国家税务总局释出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6]102号),该文指出: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凡涉及上述五种情况的,须视同内销征税。具体销项税额计算如下:
本年出口货物涉及上述五种情况,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冲减出口销售收入,增加内销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
?视同销售有哪几种情况增值税税法规定有8种情况,大概为:
(1)销售代销货物(2)委托他人代销(3)企业用于对外投资的商品(4)用于职工福利的商品(5)用于赠送他人的商品(6)用于非应税专案(自用)(7)不在同一地区的两个销售机构之间转移商品(8)作为利润向股东分配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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