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方式的适用范围存在哪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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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民法典中保证方式包括有哪些
最高法院关于《民法典》中保证方式包括有一般保证还有连带保证;在合同中对保证的方式没有约定或者是约定不明的就可以按一般保证来进行处理,如果有约定的就可以按连带责任来处理。根据《民法典》规定: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九条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第六百九十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在保证合同中当债务人不能及时清偿自己的债务时,那么就会由担保人来进行承担清偿责任。而对于采用何种担保方式是会结合双方约定来进行确定的。简而言之,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没有约定或者是约定不明的情况之下,一般保证人在没有审判或仲裁时,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什么是保证方式有哪些
保证方式是指担保人在担保活动中所采取的具体形式或手段,以确保债务的履行。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1.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较为严格的担保方式。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债务,担保人必须无条件地进行履行。这种保证方式有助于增强债权的保障,降低债权人的风险。
2.一般责任保证
一般责任保证是担保人的一种较为常见的担保方式。在这种保证方式下,担保人只是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才承担还款的责任。与连带责任保证相比,一般责任保证的担保人享有更多的抗辩权。
3.连带责任与补充性连带责任保证的结合
在某些情况下,担保方式可能是连带责任和补充性连带责任的结合。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先要求债务人还款,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再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进行债务的履行。
4.专项保证金账户质押担保
还有一种特殊的保证方式,即专项保证金账户质押担保。这种方式通常用于金融领域,担保人将其特定的账户资金作为质押物,以确保债务的履行。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法处置这些质押物来实现其债权。
以上便是主要的保证方式。不同的保证方式在实际应用中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应和风险控制作用,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保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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