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关系能否被当事人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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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三方当事人关系有哪些
信托三方当事人关系有委托人,受托人还有受益人;对于委托人是属于信托的创设者,受托人就是承担着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责任的人;以及还有受益人就是属于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信托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与委托、代理制度不同,在信托关系中,包含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其中,委托人是信托的创设者,也即委托人是提供信托财产的人。委托人需要选定受托人,并确定谁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
受托人在信托三方当事人中,处于掌握、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中心位置,承担着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责任。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信托受益权,是指依法享有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全部利益或者部分利益的权利。在同一信托中,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受益人是一人的,享有全部信托受益权;受益人是数人的,则作为共同受益人,各自享有部分信托受益权。
信托各当事人即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由于委托人是设立信托的人,因此委托人也可以是受益人。按照我国《信托法》,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还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共同受益人之一,当然,也可以不是受益人。当委托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时,信托属于自益信托,当委托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时,信托属于他益信托。一般情形下,遗嘱信托、公益信托等属于他益信托,委托人不可能是受益人。而营业信托则以自益信托为主,即委托人通常为受益人或者受益人之一。
受托人一般情况下不得作为受益人,但当同一信托存在多个受益人时,受托人可以是其中的共同受益人之一。将受托人设为同一信托的共同受益人之一,有利于将受托人的利益和信托财产的管理联系在一起,增强受托人履行受托职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但受托人不得是同一信托唯一受益人,究其原因在于,受托人如果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信托就与捐赠没有区别了。
综合上面所说的,信托就是属于委托人把自己的财产交给受托人为受益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一般信托会涉及到三方,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在这三方之中存在非常紧密的关系,但对于受托人一定要履行自己的职责,保障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信托当事人中受托人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信托当事人中的受托人所享有的权,包含了取得报酬的权利以及优先受偿的权利。受托人也需要承担相对应的义务,比如说需要对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进行保存的义务等等。
一、信托当事人中受托人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取得报酬的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应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和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并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本合同约定权益以外的利益。
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受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信托终止时以信托财产为限向信托受益人返还信托财产。
二、受托人有哪些义务
1、依委托人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应当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处理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2、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委托人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3、报告义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4、交付财产义务。受托人因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5、谨慎处理义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应尽必要的注意义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6、披露义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信托当事人主要有三个,一个是受托人,一个是受益人以及委托人,每一个当事人都享有相对应的权利以及义务,作为信托合同当中的受托人享有收取报酬的权利,并且能够拥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同样也需要履行相对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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