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需注意哪些?
大家好,土地使用权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需注意哪些?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土地使用权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需注意哪些?的知识,下面我们开始吧!
计提减值准备会计处理
计提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是通过减少资产账面价值,以反映其实际价值或可收回金额的降低。
具体来说,当企业发现其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需要计提减值准备。这是通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同时贷记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来完成的。这一处理反映了谨慎性原则,避免了资产价值高估和利润虚增。
举个例子,假设一个公司有一项固定资产,原价为100万元,已计提折旧30万元,账面价值为70万元。然而,由于技术更新换代,该资产现在的市场价值仅为40万元。这时,公司需要计提30万元的减值准备。会计分录为:借:资产减值损失 30万元,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3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计提减值准备后,资产的账面价值降低,未来的折旧也将基于新的账面价值进行计算。这有助于提供更加准确和真实的财务信息。
计提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旨在确保资产价值和利润的可靠性,为投资者和其他财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
提取减值准备当期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1、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和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等,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在计算当期利润总额时扣除。
2、税法规定
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资产减值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例如,企业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对当期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部分计提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这只表明该项固定资产预期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已经下降,该部分减损按会计制度规定应计入当期损益。但是,税法规定认为该项固定资产并未实际发生损失,会计上计提的减值准备并不足以作为认定为损失实际发生的依据,只有在按照税法标准认定该项固定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其损失金额才能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差异分析
企业在一定时期按照会计制度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与税法认定损失的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属于时间性差异,该时间性差异在计提减值准备的当期从利润总额中扣除,但不得从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经税法认定可从发生损失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即,按照会计制度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与实际发生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损失之间存在着时间上的差异,这种差异为可抵减时间性差异。
(1)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时,对于会计与税法在确认收益或者费用、损失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在产生差异的当期,以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算的利润总额为基础调整时间性差异后计算得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结果确认当期应交的所得税和当期所得税费用。
(2)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时,对于会计与税法在确认收益或者费用、损失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在产生差异的当期,以按会计标准计算的利润总额为基础调整时间性差异后计算得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按应纳税所得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结果确认为当期应交的所得税,同时将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作为对当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例如,企业当期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已经在计算当期利润总额时扣除,在不考虑永久性差异和其他时间性差异的情况下,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利润总额加上当期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金额,企业当期应交的所得税以当期应纳税所得为基础计算。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由于可在未来期间损失实际发生时在税前扣除,因此应作为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其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结果确认为递延税款的借方金额。
在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时,在确认因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产生的递延税款借方金额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在可抵减时间性差异转回期间内(一般为3年)是否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抵减。如果在转回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的期间内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抵减的,则可确认递延税款借方金额。
否则,应于产生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的当期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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