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估价入账需贴什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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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暂估入账之后,下月如何冲销上月暂估入账的凭证
下月初,冲销上个月的暂估,会计分录为(红字):
借:库存商品
贷:应付账款——暂估款
收到发票正常入账,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供应商
结转成本,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等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购入存货,月底时,若发票未到,应分别存货科目,抄列清单,暂估入账,借记“库存商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录,予以冲回。
扩展资料: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已验收入库的购进商品,但发票尚未收到的,企业应当在月末合理估计入库成本暂估入账。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购入存货,月底时,若发票未到,应分别存货科目,抄列清单,暂估入账,借记“库存商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录,予以冲回。
《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是月底暂估,月初再冲回。之所以规定要冲回,是因为这时债权尚未成立,因此不能确认应付。但若企业客户很多或发票长期未到,每月都要估入和冲销一次,太繁琐,工作量也大。
发票未到的当月月底暂估,发票到达的当月月底再冲回,不必以后每月月初冲回,月底再暂估,这样可减少一些工作量。但使用这种方法时财务人员应再设一套备查账,对估入的金额、户名等逐笔登记,以便发票到达时逐笔查找,找到后划销,防止漏户、错户。
税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相关的原则规定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中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
实务中税务较多运用的原则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发票已到达的或能提供能充分证明暂估入账真实性的其他原始凭证如合同等就不必做纳税调整,否则应做纳税调整,以防止企业滥用暂估入账。
《企业会计制度》中没有提到要暂估增值税,这是因为企业只有在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时,才算取得了这种抵扣销项增值税的权利。
实务中暂估入账时有将增值税金额,暂估入账包含增值税的做法有:
将暂估的增值税放在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中核算,发票到时作红字冲销。
设专门的待抵扣税金户反映;
在其他应收款——暂估进项税金核算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暂估入账
暂估入账需要什么凭证
暂估入账需要的凭证主要包括合同协议、发票、入库单据或其他可以证明交易真实性和金额的凭证。以下为详细解释:
暂估入账是企业的一种会计处理手段,主要用于处理在月底或季度末已经发生但尚未收到发票的采购业务。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暂估入账需要一系列凭证作为依据。
合同协议是暂估入账的重要依据之一。在采购活动中,企业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协议明确了采购的商品、数量、价格等关键信息。在没有收到发票的情况下,合同协议可以作为暂估入账的凭证,确保会计处理的规范性。
发票是暂估入账的另一个重要凭证。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发票可能尚未收到,但只要是真实有效的发票,都可以作为暂估入账的凭证。发票上明确的价格和数量等信息,有助于企业准确核算成本。
入库单据也是暂估入账的重要参考。入库单据反映了企业收到的商品数量,是确认存货和成本的重要依据。在没有收到发票的情况下,结合入库单据和其他相关信息,企业可以进行暂估入账处理。
除了上述凭证,企业还可能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其他证明交易真实性和金额的凭证,如第三方凭证、收货方的对账单等。这些凭证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支持暂估入账的合理性。
企业在处理暂估入账时,应确保所依据的凭证真实、完整、有效,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同时,企业还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规范暂估入账的处理流程,防范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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