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入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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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如何做账
年度汇算清缴,如果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重新分配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退还多缴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扩展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一条“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⑴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企业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应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步摊销。
⑵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应在其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⑶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⑷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⑸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被税务部门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项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⑹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⑺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用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怎么做账务处理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单位,收到企业所得税退税款或需要补税的,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追溯调整,同时“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余额要结转至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若上年度计提盈余公积的,还要按照比例结转至“盈余公积”。
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于2023年5月31日结束,目前,部分企业已经完成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收到退税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追溯调整上年度多计提的所得税费用,“所得税费用”科目,需要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代替: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若汇算清缴需要补税的,以上账务处理均做相反分录。以上度少计提所得税费用为例,分录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同时需要注意,如果属于税会暂时性差异导致企业多计提或少计提了所得税费用,比如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般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超过部分,本年度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以后年度可以继续扣除,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当年需要调增多交税,以后年度调减少交税。此时补提所得税费用,贷计“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对应的借方不再是“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而是“递延所得税资产”。若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本期汇算时纳税调减,本期少交税,以后期间要调增多交税,则对应科目为“递延所得税负责”。即“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对应核算税会永久性差异导致多计提或少计提的税款。
由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导致企业少计提所得税费用,会计分录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由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导致企业多计提所得税费用,会计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递延所得税负责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对于汇算清缴需要补税或退税的,无需追溯调整,直接计入当期即可。
收到退税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冲减多计提的所得税费用(实际是多计提在上年度,但是为了简便操作冲减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所得税费用
若汇算清缴需要补税,会计分录与上面分录相反。
需要注意,纳税人享受先征后返政策,收到的退税款,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应当按照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营业外收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收到返还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管理的规定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七十九条
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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