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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溢征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今天是为大家分享一下关税溢征的具体标准是什么?的一些困惑,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一般做外贸的流程是什么

外贸出口流程一般分五步完成,下面对每一步进行详细分解。

第一步,签订外贸合同之前之后的工作

1.签订外贸合同之前的业务调研和业务关系建立。.

与异国商人做买卖,由于语言和地域空间上的局限,使得我们要承担更大的风险,特别是资信风险,此外还有对进口地区法律,风土人情的不了解和运输航线长等诸多因素都将大大增加不确定因素的发生,从而使风险成本成倍增加.因此,出口调查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在做外贸业务之前一定要对出口地市场做一番详细调查,弄清楚进口商的底细和当地市场的行情,以及航运路线和码头的情况.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不打无准备的仗.

配合以我们对外商情况的了解去谈判,去签外贸合同,我们的主动性会明显增加.

然而,一笔业务的成交往往需要供求双方经过口头或书面数回合甚至十数回合的询盘、发盘、还盘,并以最终的接受或确认接受而终止.这些回合之间的往来文件组成了外贸合同的基本条款.然而哪些重要条款是需要我们在签订外贸合同之前反复斟酌的呢?这主要有品名、数量、包装、价格、装运、支付、保险七项:

a.品名

品名的选择也有学问,不同品名征收不同的关税。品名选择的好,可以合理地避税。比如冷冻薯条,我们可以用薯制品代替它,也可以用冷冻蔬菜替代它,以至于我们可以选择一个关税较低的品名。

b.数量

数量条款需要注意单位的使用和不同产品溢短装机动幅度.

c.包装

要结合工厂的实际经验和客户的要求。

d.价格

价格应该是买卖双方共同关注的焦点.对于出口商来说恰当的报价很重要,不能胡乱报价,这就要掌握一个原则:”不能遗漏费用的计算”.

出口报价通常使用 FOB, CFR, CIF这三种报价。对外报价时,应该按如下步骤进行:明确价格构成,确定成本,费用和利润的计算,然后将各部分合理汇总。

FOB:成本+国内费用+预期利润

CFR:成本+国内费用+预期利润+出口运费

CIF:成本+国内费用+预期利润+出口运费+出口保险费

·核算成本

实际成本=进货成本--退税金额(注:退税金额=进货成本/(1+增值税率)X退税率)

·核算费用

(1)国内费用=包装费+(运杂费+商检费+报关费+港杂费+其他费用)+进货总价X贷款利率/12X贷款月份

(2)银行手续费=报价X手续费率

(3)客户佣金=报价X佣金比率

(4)出口运费

(5)出口保险费=报价X110%X保险费率

·核算利润(利润=报价X预期利润率)

关于 FOB C3报价的核算:

明佣:FOBC3报价=实际成本+国内费用+客户佣金+银行手续费+预期利润

暗佣:佣金不算在合同价之内.

e.装运

要注意问题:

(1)船龄

(2)及时发送装船通知,特别是在FOB, CFR条件下.装船通知要严格按照信用证要求制作(如果是信用证业务).

f.付款

目前国际贸易主要采用三类付款方式:电汇,信用证和托收

·电汇

又分为交货前电汇和交货后电汇.

交货前电汇,主要作为定金,预付款等

交货后电汇,交货完成后,电汇全部或部分余额货款以完成付款.

·信用证

目前信用证一般采用不可撤销、保兑、跟单信用证.

信用证业务较为复杂,一般套用已有格式根据具体情况稍加改动.在外贸合同签订之后,一定要立即敦促进口商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及时合理开立有效信用证.

一拿到有效信用证就立刻备货或与工厂签订国内购货合同;如果公司出现资金短缺且条件符合,可以拿着有效信用证到银行打包放款,或者在取得全部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后向银行申请出口押汇.

·托收

包括D/A承兑交单,D/P付款交单.在D/P项下还有远期付款交单,

在远期付款交单项下还有信托业务,即进口商凭信托收据从银行获得货运单据,代表银行去码头提货.

g.保险

需要注意的问题:

(1)保险险种和费率,

(2)保赔地点,

(3)保险金额,视不同情况而定,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10%投保.

(4)保险日期,应至少为装船期的前一天或等于装船日.

2.外贸合同的签订后的崔证、审证、改证.

崔证、审证、改证

外贸合同签订之后,应立即催促买方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开立有效信用证。接到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之后立即组织审证,看看信用证是否符合合同条款,是否有我方做不到的条款,是否附有软条款陷进等。在收到信用证以后,应立即作如下的检查:

a.买卖双方公司的名号和地址写法是不是和发票上打印的公司名号和地址写法完全一样?

b.信用证提到的付款保证是否符合受益人的要求?信用证的款项对吗?

c.信用证的金额总数应与合同相吻合并包括该合同的全部应付费用。

d.付款的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除非对某些特定的国家或某些特定的进口商,出口商通常要求即期付款。在远期信用证条件下,汇票的期限应与合同中所规定的一致。有一种信用证要求开立远期汇票,但却可即期支付,这种信用证被称为“假远期信用证”,其对受益人所起的作用与即期信用证是一样的。

e.信用证提到的贸易条款是否符合受益人原先提出的要求?

f.是否赶得上在有效期和货运单据限期内把各项单据送交银行?

g.能提供所需的货运单据吗?

h.有关保险的规定是否与销售合同条款一致?超过销售合同中规定投保范围的任何费用应由申请人负担。投保金额。绝大多数信用证要求按 CIF

发票金额的110%投保。

i.货物说明(包括免费附送的物品)、数量和其他各项写对了吗?

如果按上述各条目检查的时候发现有任何遗漏或差错,那么应该就下列各点立即做出决定,采取必要的措施:

—能不能更改计划或单据内容来相应配合?

—是不是应该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修改费用应该由哪一方支付?

若有疑问,可向本单位的联系银行或通知行咨询。但有一点请记住:只有申请人和受益人及有关银行共同同意,才有权决定修改。

第二步,备货,托运,报检

#备货

1.跟工厂签订供货合同.

2.对供货质量要根据我方要求严格控制.

3.头程运输问题,

即从工厂到码头的运输.如果这一段运输安排不妥善将是一个费用发生点.特别是在以FOB条件成交的情况下,需要提前与指定船公司取得联系.书面确认好所有费用.最好在合同签订之前安排这些事情.如果不能与指定船公司达成书面文件,可与买家协商更换船公司.

#商检

报检工作一般由工厂来安排,`

报检程序:

报验-交商检费-商检局抽样化验或技术鉴定-获得商检换证凭单-换取出境货物通关单-(签发品质证书,如果需要)

报检所需单据:

报检委托书、报验单、发票、箱单、合同和信用证复本、其他证书

#托运

报检的同时安排托运,向货运代理发送海运委托书安排租船订舱.

注意提前与货运代理取得联系,安排头程运输,使得每个工作环节紧扣,节省时间和费用.同时准备付给船公司运费的外汇,以及时取得提单.

第三步,报关装船

报关工作一般由货运代理来完成.

报关程序:报关程序:申报-查验-征税-放行-结关

报关所需提供的单据:

1.出口货物报关单(盖公司章和法人章)

2.装货单或运单(盖长条章)

3.商业法票(盖长条章)

4.出口收汇核销单(要记下核销单号)

5.代理报关委托书(代理报关时用)

(前五项为代理报关时必须单据)

6.购货合同(不用商检或采用电子换单的商检不用提交)

7.各类许可证

8.海关认为必要时应交验的外贸合同,产地证,和其他有关证明(如保单,信用证复本,商检通关单等.)

第四步,结汇收款

付完运费后,就能从船公司或货运代理那儿获得正本海运提单,核销单(退税联),报关单(退税证明联).

拿到提单后,根据不同的付款方式,可以将以下单据直接寄给国外进口商或送交相关银行:

1.正本提单

2.商业法票

3.箱单

4.原产地证明

5.保险单

6.其他要求单据

一般情况下,寄给国外客户的文件抬头非出口人的,出口人要给文件背书.(盖长条章即可)

#交货前电汇

将发票和核销单提交银行结汇,获得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以后凭以退税.

再直接将正本提单,发票,箱单,原产地证证明书,保险单等寄给客户清关提货.这是最安全的收汇方式.

#交货后电汇

出口商将正本提单,发票,箱单,产地证,保险单等寄给客户清关提货,提完货,进口商电汇款.出口商收到外汇款项之后,拿着发票和核销单去银行结汇.获得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以后凭以退税.这是最不安全的收汇方式.

#信用证付款

在信用证业务项下(特别是远期信用证),拿到正本提单后,如果资金出现短缺,可以拿着提单和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去银行押汇,或者直接去银行议付.

一般情况下(根据信用证规定)需提交的单据:

发票,

箱单,

提单,

产地证,

许可证,

跟单汇票,

其他可能还需要受益人证明等.

把上述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送交银行议付(议付行一般都是通知行),

或者寄全套单据给开证行,——议付行审核通过,议付垫款——议付行再把单据寄往开证行——开证行审核通过后付款.开证行的付款是终极付款,没有追索权.

#托收(薯条业务)

是卖方凭以汇票和/或其他单据委托当地银行转托进口地银行向买方收款的结算方式.主要有D/A,

D/P两种.托收属于商业信用,对买卖双方都有较大的风险,但较之于直接汇款风险还是较小的.但总的来说,托收对卖方不利.因为卖方的货物出运后,付款主动权在买方手里.

一旦价格下跌,汇率波动买方就有可能拒绝付款赎单.因此非资信好的客户,托收慎用.要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

操作流程:

卖方提交单据和汇票给受托行,受托行转托进口地往来行作为收款行,进口地收款行根据托收委托书向买方发出进口待收赎单通知书,

买方确认,到期付款或承兑付款,代收行通知出口地托收行款已收讫,托收行付款给卖方.

对于远期付款交单D/Paftersight,银行还可以独立地凭信托收据(TrustReceipt)把单据提前借给进口商去提货,但此时,货物所有权仍归银行所有.在没有出口商授权的情款下,代收行承担信托风险,否则,由出口商承担.

第五步,核销退税

#核销

银行收到钱后,通知出口人结汇,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专用联.出口企业拿着以下文件:

1.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专用联

2.外汇管理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3.出口收汇报关单证明联

4.商业法票

5.核销报告表

去外汇管理局核销,在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专用联,出口收汇报关单证明联上加盖”已核销”印章.

#退税

去国税局退税需要提交的文件:

1.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

2.出口商业法票

3.结汇水单或收货通知书(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专用联)

4.产品征税证明(檄款书)

5.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6.进货增殖税发票抵扣联

7.于出口退税有关的资料

一个公司偷税漏税有什么具体表现

有以下表现: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6)不办理税务登记。

(7)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8)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

(9)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10)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11)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

(12)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扩展资料

偷税漏税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第六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第七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

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第七十五条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涉税罚没收入,应当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上缴。

第七十六条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一条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意高估或者低估农业税计税产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税款,侵犯农民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

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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