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会计处理需不需要分类?
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承租人会计处理需不需要分类?这个问题,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新租赁准则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新租赁准则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1.一般处理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简化处理除外).使用权资产,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租赁期开始日,是指出租人提供租赁资产使其可供承租人使用的日期.
2.简化处理
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包含购买选择权的租赁不属于短期租赁.
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低价值资产租赁还应当满足一项单独租赁的条件.
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
承租人租赁负债的后续计量
承租人应当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分别以下情形重新确定租赁付款额,并按变动后租赁付款额和修订后的折现率计算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1)因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的评估结果发生变化或者前述选择权的实际行使情况与原评估结果不一致等导致租赁期变化的,应当根据新的租赁期重新确定租赁付款额;(2)购买选择权的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应当根据新的评估结果重新确定租赁付款额.在计算变动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承租人应当采用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修订后的折现率;无法确定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重估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修订后的折现率.
新租赁会计准则系列-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新租赁会计准则系列-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采用在租赁期开始日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单一模式(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承租人需将因租赁业务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纳入资产负债表中。
承租人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需遵循以下步骤:
一、租赁期
租赁期的定义为承租人有权使用租赁资产且不可撤销的期间。租赁期开始日是指出租人提供租赁资产使用权的起始日期,不受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影响。例如,甲公司租赁乙大厦一层办公楼,合同约定租期自20X1年1月1日至20X5年12月31日,但甲公司自20X1年1月1日起即可使用房屋,租赁期开始日即为20X1年1月1日,与后续付款时间无关。
租赁期的确定需考虑合同中承租人是否有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并判断承租人是否会行使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
二、租赁负债
租赁负债应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租赁付款额包括固定支付、不固定支付、最终购买资产的价款、终止租赁需支付的款项、担保余值等。租赁付款额需根据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能够确定或合理预计的款项确定。
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需通过折现率计算,承租人应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应采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三、使用权资产
使用权资产的初始计量成本包括租赁付款额、初始直接费用等。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四、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
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选择简化处理,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将租赁付款额在租赁期内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记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五、举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租赁乙公司一条生产线设备用于生产,租期自20X1年1月1日至20X3年12月31日,甲公司自主决定生产线的使用,乙公司负责安装和后期维护,年租100万元。承租人需确定租赁期、租赁付款额,并在租赁期开始日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总结而言,承租人在租赁会计处理中需遵循新租赁准则的规定,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发生减值计提减值损失、计算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并记入损益。承租人在租赁期内需对租赁变更、租赁期或租赁付款额的变更进行重新计量,以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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