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分立会计档案处理的要求是什么?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单位分立会计档案处理的要求是什么?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阅读完,希望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
单位分立会计档案处置的规定有哪些
单位分立会计档案处置的规定:
(1)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2)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3)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4)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请问会计交接工作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会计交接工作要注意以下事项: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2、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3、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4、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5、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6、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会计交接工作前的准备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等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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