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这个问题,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环境评价要做什么
环境评价要做什么
导语:从环境卫生学角度按照一定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环境质量进行客观的定性和定量调查分析、评价和预测。环境质量评价实质上是对环境质量优与劣的评定过程,该过程包括环境评价因子的确定、环境监测、评价标准、评价方法、环境识别,因此环境质量评价的正确性体现在上述5个环节的科学性与客观性。常用的方法有数理统计方法和环境指数方法两种。
环境影响评价是项目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方案所需要的环境条件研究,影响项目建设环境因素的识别和分析,需要采取的保护对策和措施,以及相关的环境损失和环境效益经济分析。本讲重点介绍环境价值的评价方法。
一、环境价值评价的主要方法环境价值就是对环境质量进行货币量化的价值,一般采用直接市场法、替代市场法和意愿调查评估法对环境价值进行量化。
(一)直接市场法直接市场法就是直接运用货币价格(市场价格或影子价格),对项目建设可能影响的环境质量变动进行观察和度量的方法。主要包括:
1.市场价值或生产率法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活动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可能导致相应的商品市场产出水平发生变化,因而可以用产出水平的变动导致的商品销售额的变动来衡量环境价值的变动。例如,某种废弃物的排放会影响到其周围地区其它厂商的生产,因而就可以用其它厂商因减产而减少的国民生产总值来计算环境价值。如果环境质量变动影响到的商品是在市场机制的作用发挥得比较充分的条件下销售的,就可以直接利用该商品的市场价格来计量环境价值。如果环境质量变动影响到的商品是在市场机制不够完善的条件下销售的(比如存在着垄断或价格补贴,或者企业不自负盈亏,因而可以不顾市场供求状况和产品销售状况乱涨价等等),应采用影子价格来计算环境影响价值。
2.人力资本法或收入损失法环境质量变化对人类健康有着多方面的影响。这种影响不仅表现为因劳动者发病率与死亡率增加而给生产直接造成的损失(可采用市场价值法进行测算),而且还表现为因环境质量恶化而导致的医疗费开支的增加,以及因为人们过早得病或死亡而造成的收入损失等等。人力资本法或收入损失法是专门用于评估反映在人身健康上的环境价值评价方法。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人力资本是指体现在劳动者身上的资本,它主要包括劳动者的文化技术水平和健康状况。人力投资是对劳动者健康状况和文化技术水平所进行的投资。人力投资的成本(费用)包括个人和社会用于教育及卫生保健等方面的支出,人力投资的收益(效益)包括个人受教育和接受卫生保健后所带来的个人收入增加和社会效益。为简化计算,人力资本法只计算因环境质量的变化而导致的医疗费开支的增加,以及因劳动者过早生病或死亡而导致的个人收入损失。前者相当于因环境质量变化而增加的病人人数与每个病人的平均治疗费(按不同病症加权计算)的乘积,后者则相当于环境质量变动对劳动者预期寿命和工作年限的影响与劳动者预期收入(扣除来自非人力资本的收入)的现值的乘积。
3.防护费用法当某种活动有可能导致环境污染时,人们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预防或治理环境污染。利用采取这些措施所需费用来评估环境价值的方法就是防护费用法。防护费用的负担可以有不同的方式,如采取“谁污染,谁治理”的方式,由污染者购买和安装环保设备自行消除污染,或采取“谁污染,谁付费”的方式,建立专门的污染物处理企业对污染物进行集中处理,也可以采取受害者自行购买相应设备(如噪音受害者在家安装隔音设备),而由污染者给予相应补偿的方式。所需费用就可以作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价值测算的一种依据。
4.恢复费用法或重置成本法假如导致环境质量恶化的环境污染无法得到有效的治理,那么就不得不用其它方式来恢复受到损害的环境,以便使原有的环境质量得以保持。将受到损害的环境质量恢复到受损害以前状况所需要的费用就是恢复费用。恢复费用一般采用重置成本进行计算,以准确反映现实价格水平下的恢复成本。
5.影子项目法影子项目法是恢复费用法的一种特殊形式。当某一项目的建设会使环境质量遭到破坏,而且在技术上无法恢复或恢复费用太高时,人们可以同时设计另一个作为原有环境质量替代晶的补充项目,以便使环境质量对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影响保持不变。同一个项目(包括补充项目)通常有若干个方案,这些可供选择但不可能同时都实施的项目方案就是影子项目。在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难以直接评估时,人们常采用这种能够保持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不受环境污染影响的影子项目的费用来估算环境质量变动的货币价值。
(二)替代市场法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这样一些商品和劳务,它们是可以观察和度量的,也是可以用货币价格加以测算的,但是它们的价格只是部分地、间接地反映了人们对环境价值变动的评价。用这类商品与劳务的价格来衡量环境价值变动的方法,就是替代市场法,又称间接市场法。替代市场法力图寻找到那些能间接反映人们对环境质量评价的商品和劳务,并用这些商品和劳务的价格来衡量环境价值。由于这种方法涉及的信息往往反映了多种因素产生的综合性后果,而环境因素只是其中因素之一,而且排除其它方面的因素对数据的干扰往往十分困难,使得这种方法所得出的结果可信度较低。替代市场法主要包括:
1.后果阻止法环境质量的恶化会对经济发展造成损害。为了阻止这种后果的发生,可以采用两类办法:一是对症下药,通过改善环境质量来保证经济发展。但在环境质量的恶化已经无法逆转(至少不是某一当事人甚至一国可以逆转)时,往往采取另一类办法,即通过增加其它的投入或支出来减轻或抵消环境质量恶化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其它投入或支出的变动额就反映了环境价值的变动。用这些投入或支出的金额来衡量环境质量变动的货币价值的方法就是后果阻止法。
2.资产价值法资产价值法有时又被称为舒适性价格法。房屋、土地等与当地环境条件有密切关联的资产的价值,受当地环境质量的影响非常明显。在其它条件不变的前提下,环境质量的差异将影响到消费者的支付意愿,进而影响到这些资产的市场价格。因此可以采用因周围环境质量的不同而导致的同类房地产等资产的价格差异(其它条件相同),来衡量环境质量变动的货币价值。
3.工资差额法在其它条件相同时,劳动者工作场所环境条件的差异(例如嗓音的高低和是否接触污染物等)会影响到劳动者对职业的选择。为了吸引劳动者从事工作环境比较差的职业并弥补环境污染给他们造成的损失,厂商就不得不在工资、工时、休假等方面给劳动者以补偿。这种用工资水平的差异(工时和休假的差异可以折合成工资)来衡量环境质量的货币价值的方法,就是工资差额法。
4.旅行费用法这种方法认为,旅游者前往诸如名山大川、奇峰怪石、珍禽异兽等舒适性环境资源的旅行费用(包括旅游者所支付的门票价格,前往这些地方所需要的费用和旅途所用时间的机会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间接地反映了旅游者对其工作和居住地环境质量的不满,从而反映了旅游者对环境质量的支付意愿。因此,在排除了其它因素(如收入)的影响后,就可以用旅行费用来间接衡量环境质量变动的货币价值(包括旅游点的环境质量货币价值和旅游者工作和生活地点的环境质量货币价值)。
(三)意愿调查评价法如果找不到环境质量变动导致的可以观察和度量的结果(不论这种结果能够直接定价,还是需要间接定价),或者评估者希望了解被评估者对环境质量变动的支付意愿或受偿意愿,在这种情况下,可通过对被评估者的直接调查,来评估他们的支付意愿或受偿意愿。这就是意愿调查评价法,主要包括:
1.直接询问调查对象的支付意愿或受偿意愿具体做法包括:
(1)叫价博弈法。通过模仿商品的拍卖过程,对被调查者的支付意愿或受偿意愿进行调查。调查者首先向被调查者说明环境质量变动的影响以及解决环境问题的具体办法,然后询问被调查者,为了改善环境,是否愿意付出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者是否愿意在接受一定数额的补偿的前提下,接受环境质量的某种程度的恶化),如果被调查者的回答是肯定的,就再提高(在涉及补偿的情况下是降低)金额,直到被调查者作出否定的回答为止。然后调查者再变动金额,以便找出被调查者愿意付出的精确金额。
(2)权衡博弈法。通过被调查者对两组方案的选择,来调查被调查者的支付意愿或受偿意愿。调查者首先要向被调查者说明环境质量变动的影响以及解决环境问题的具体办法,然后提出两组方案。其中,第一组只包括一定的环境质量,第二组除了——定的环境质量之外,还需要被调查者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额(或者给被调查者一定数量金额的补偿),调查者要求被调查者在环境质量与货币支出的不同组合中做出选择。如果被调查者选择了第一组,那就降低要求被调查者支付的金额(或提高给被调查者的补偿金额),如果被调查者选择了第二组,那就提高要求被调查者支付的金额(或降低给被调查者的补偿金额),直到被调查者感到无论选择哪一组方案都一样时为止。此时,调查者将所有的被调查者在第二组方案中愿意付出或愿意接受的金额汇总,就可以得出上述环境质量差异的货币价值。
2.询问调查对象对某些商品或劳务的需求量,从中推断出调查对象的支付意愿或受偿意愿
主要包括:
(1)无费用选择法。要求被调查者在若干组方案之间进行选择,但无论哪一组方案都不要求被调查者付款,而只要求被调查者选择由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一定数量的其它商品或劳务(也可以包括货币)组成的组合。这样,被调查者对环境质量差异的受偿意愿,就可以通过他们对其它商品或劳务的选择表现出来。
(2)优先评价法。首先告诉被调查者不同的环境质量(例如不同水质的自来水)的价格,然后给被调查者一个预算额,要求被调查者用这些钱(必须用尽)去购买包括环境质量在内的一组商品。这样,被调查者对环境质量变动的支付意愿,就可以通过他们购买的商品组合表现出来。
(3)德尔菲法。通过专家调查来获取环境质量评价的信息。意愿调查评价法直接评价调查对象的支付意愿或受偿意愿,从理论上讲,所得结果应该最接近.环境质量的货币价值。但是,必须承认,在确定支付意愿或受偿意愿的过程中,调查者和被调查者所掌握的信息是非对称的,被调查者比调查者更清楚自己的意愿。加上意愿调查评价法所评估的是调查对象本人宣称的意愿,而非调查对象根据自己的意愿所采取的实际行动,因而调查结果存在着产生各种偏倚的可能性。当调查对象相信他们的回答能影响决策;从而使他们实际支付的私人成本低于正常条件下的预期值时,调查结果可能产生策略性偏倚;当调查者对各种备选方案介绍得不完全或使人误解时,调查结果可能产生资料偏倚;问卷假设的收款或付款的方式不当,调查结果可能产生手段偏倚;调查对象长期免费享受环境和生态资源而形成的“免费搭车”心理,会导致调查对象将这种享受看作是天赋权利而反对为此付款,从而使调查结果出现假想偏倚。由此可见,如果不进行细致的准备,这种方法得出的结论很可能出现重大偏差。所以在估算环境质量的货币价值时,应该尽可能地采用直接市场法;如果采用直接市场法的条件不具备,则采用替代市场法。只有在上述两类方法都无法应用时,才不得不采用意愿调查评价法。
二、环境影响损失的评价
(一)环境污染治理费用及环境保护成本环境污染治理费用,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事实造成环境污染后,为了对环境进行治理和消除污染而投入的资源的总和。环境保护成本包括环境治理费用、为预防环境破坏而投入的费用、给受害者的补偿费用、发展环境保护产业投入的费用、资源闲置的'损失等可能导致的各种损失之和,环境污染治理费用只是环境保护成本的一个组成部分,即仅指环境保护成本中的环境治理费用。
(二)洪灾、涝灾环境影响损失估算
1.洪灾环境影响损失估算洪灾环境影响损失的估算,着重于受工程影响发生洪灾的工矿企业、铁路、公路等设施及房屋、农作物、幼林地等财产损失,通常为直接经济损失。除此以外,还有因洪灾长期淹水或决堤及垮坝的高速水流袭击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如人群发病率、死亡率的增加,淹没区范围以外影响地区,由于洪灾而造成产品积压、原料短缺、供水不足等原因引起的经济损失。一般通过评价洪水淹没范围及程度、估算淹没地区的农作物、林木、工程设施、居民家产、工矿企业财产、事业单位资产等财产价值,并考虑财产损失率进行计算。
2.涝灾环境影响损失估算涝灾通常是由于工程的兴建(如水电、防洪、公路、铁路等大型工程),改变了天然的地形、地貌,引起地下水位及水流排泄条件的改变,从而影响了生态环境的变化,导致经济损失。从环境角度看,涝灾引起的经济损失,除了对农作物导致减产、甚至绝收外,还将导致饮用水质污染、人群传染病发病率上升及防疫消毒人员、药剂的增加。财产损失包括农作物经济损失、土壤盐碱化的经济损失等。可通过当地同类型农作物损失率或减产率调查确定。
(三)水土流失、人群健康环境影响损失估算
1.水土流失环境影响损失估算由于工程的兴建和运行,工程强化了水土流失的进程(速率),或增大了水土的流失量,这是工程项目对环境造成的直接影响。而水土流失量或强度的增大,又引起诸多环境的变化。在计算环境影响经济损失时,应包括工程对水土流失的影响和水土流失对次生环境的影响两个方面。工程对水土流失的影响,包括人为地对土地造成破坏而失去土地或改变景观,或由于工程实施引起的对土地破坏而失去土地或改变景观两个方面。
2.人群健康影响经济损失的估算估算人群健康影响的经济损失,其前提是工程对人群确实具有诱发疾病甚至造成死亡的因素,即通过环境医学对人群发病率及死亡率的专门预测,分析研究,具体指出工程(或整个区域内的有关工程)影响人群发病率和死亡率增量。而如果环境医学专业提不出具体数据,则人群健康影响经济损失就无法估算。但这并不妨碍开展该项经济损失估算方法的研究,因为对人群发病率及死亡率的预测,不属于环境经济的范畴,它的任务是如何根据环境医学提出的具体数据,通过某种方法,将这部分经济损失估算出来。估算人群健康影响的经济损失,则必先确定人的生命价值。一旦工程对环境的影响,人的发病率及死亡率增量得以确定,通过人的生命价值的估算,就可推求出人群健康影响的环境经济损失。
(四)水体、大气污染环境损失的估算
1.水体污染环境损失的估算水体污染是指由于工程项目的实施而引起的废水及污水的排放,使清洁的天然水体水质超标,导致水体功能减弱或丧失而遭受的损失。一般应考虑缺水的经济损失,包括由于供水水源断绝而引起的工业用水、生活用水和灌溉用水损失,由于工程项目造成的低温水对农业灌溉、渔业生产造成的损失,热污染、水体污染对水体中鱼类引起的减产经济损失。
2.大气污染经济损失的估算大气中的SO2、NOx、TsP、CO、CnHm及某些放射性物质,一旦进入人体并超过剂量时,将导致人体死亡。大气中的SO2,是引起酸雨的主要原因,并导致土壤酸性增加,直接影响林木、农作物产量、渔产量,对设备产生腐蚀,影响设备寿命,造成经济损失。
(五)其它环境影响损失的计算
1.诱发地震的损失估算诱发地震指因工程的兴建而引起的地震,或因工程的存在,而使地震烈度增大。以水利水电工程为例,水库蓄水后,引起地壳应力变化及地下水状态改变,导致原有的断层复活。水利工程项目诱发地震的成因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在巨大重力梯度带或地幔隆起的边缘部位,积累了较大应变能和重力能,构造发育地区的地震;二是水库蓄水触发滑坡、崩塌而引起的滑塌地震;三是由于岩溶区蓄水,导致溶洞塌陷而引起的陷落地震。影响范围及财产损失的确定,如为诱发地震,则可根据诱发地震烈度分布图,勾画出各烈度等级影响面积,并进行重点调查分析。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应调查各建(构)筑物的抗震能力,以便确定破坏程度及财产损失率。经济损失包括财产经济损失和因受地震或地面塌陷引起停产的利税损失两个部分,应分别进行估算。当有地震监测设施时费用一并计人。
2.土壤污染损失估算引起土壤污染的途径,有直接的(如废气排放降尘、废水排放、废渣等)和间接的(如工程引起咸水上溯、排水受阻、渍水等)两种情况。前种途径多属污染型工程;后种多属破坏型工程。由于土壤环境改变造成的经济损失,往往是同农作物(或林木)产量及质量联系在一起的。单纯的土壤环境(实际是土质)改变本身,不可能分析其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土壤污染,土壤的价值将随之降低,而土壤价值是通过它的功能来体现的。对土壤污染导致其价值降低的最明显的例子,是酸、碱污染,它的作用可使农作物或林木、草场绝产。至于重金属污染,由于重金属在土壤中的富集是一个缓慢的过程,通常对植物根系、茎叶、籽粒的质量产生影响,当籽粒或牧草中重金属含量超过规定的食用标准时,则也应视为绝产,估算相应的损失。
3.放射性污染损失估算放射性物质的污染,是指核子工程或有放射性物质“三废”排放的工程,根据其对人体危害程度及其相关关系,估算其对人的生命价值损失。因放射性物质的排放,不仅污染大气,而且污染水体,因此放射性污染所遭受的经济损失,除了造成人的生命价值损失之外,还将产生陆生生物、水生生物的经济损失。其经济损失估算,包括大气污染和水体污染所引起的经济损失之总和。
4.野生动植物损失估算从环境经济角度看,野生动植物可分为普通的和珍稀的两大类。它们都具有共同的生命价值(或生态价值)以及科研、物种价值,但在对价值的估算方法上有所不同,前者以其肉食价值(价格)或生态价值的分析为主;后者则以估算其生命价值或科研价值为主。由于珍稀动植物属濒危物种,应赋予较高的生命价值和科研、物种价值。野生动物的生命价值,按其物种分类,可采用不同的估算方法,并从科学研究及物种价值、观赏价值和肉食价值、生态价值几个方面体现出来。但野生动物的生命价值,只能是其中的某一种计算价值。例如,一种动物的生命价值已计算了其科研、物种价值,则不能再加上它的观赏价值或生态价值。野生植物也同野生动物一样,具有生长、消亡的过程,它们的自然存活历时,一般都比野生动物长许多倍,并具有与野生动物同样的科研、物种价值、生态价值、观赏价值及社会价值。
5.文物古迹环境损失估算文物古迹,包括人文遗迹、古文物及古代建筑等,它们都具有科学研究价值、观赏旅游价值及出口创汇价值。原则上所有的文物古迹都应受到保护,是一项重要的国有资源。从环境经济角度看,任一项文物古迹都具有价值。对它们的破坏,都会造成相应的经济损失。在评价中应测算其科学研究价值、旅游价值和观赏价值。
6.工程对矿藏损失的估算工程对矿藏的影响有两种情况。一种为工程影响周围正在开采的矿藏,另一种是已查明工程影响地区,地下埋有矿藏,但尚未开采。两种情况的影响结果不同。对正在开采的矿藏,不仅有尚未被开采出来的矿石量,还有一整套设备、坑道、房屋及职工。工程一旦上马,最大可能是使整个采矿设施报废,余下未开采的矿产资源遭受损失。矿山停产,职工失业;或者工程干扰、破坏采矿作业,被迫改变采矿方式、改道运输,使部分采矿设施报废、更换采矿设备,部分财产蒙受损失。对于待开发的矿产资源,如工程一旦上马,最大可能是使整个矿产资源埋没,即使在技术上可行,但经济上不合理,使矿产资源蒙受损失;再一种可能是,工程影响了矿山开采工艺,本来可用省钱的工艺,而不得不采用高成本的工艺,影响利税收入。因此,工程对矿藏经济损失的估算,应根据矿石储藏量、矿藏种类、开采年限、开采价值及工程对矿藏的影响方式、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计算。
7.噪声环境损失估算噪声可使人的脑电波发生变化,引起头晕、失眠、嗜睡、易疲劳、记忆力衰减、注意力不集中等病症,严重者可发展为精神错乱。引起的经济损失可通过医疗费用、影响区覆盖面积、人口密度、劳动生产率的损失情况及人口增长率等因素进行估算。
三、环境影响效益评价
(一)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效益评价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效益,是指并未采取任何环境保护措施,由工程本身固有的特性
所引发的效益。在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投资中并没有考虑这些效益,也不属主体工程功能的范畴,只是在客观上对环境产生有利的作用。 1.水电工程尾水供水环境效益水利水电工程的兴建,使得坝下河道水情发生变化,洪峰流量降低,而枯水期流量增大。特别是对于某些中、小型水电工程,对下游河水,工程建设前、后影响较大。在天然状态下的下游河道,枯水期供水量不足,常常引起工、农业用水争水现象;而在丰水期,则大量水流失,不能利用。水电工程建成后,由于水库的调节作用,客观上减缓了下游供水部门的缺水矛盾,同时提高了供水部门的收益,这种增收,应归功于上游水电工程的兴建。包括灌溉供水效益和工业供水效益,又分为增加供水量的效益和水质改善的效益。
2.渔业经济效益水库工程及其它有利于水产养殖的工程,都可获得渔业经济效益。水库工程,是为实现其它目的而建设的,不包括以发展渔业为目的的工程。这种经济效益,是主体工程所赋予的。水库蓄水,扩大了水面积,水深增加,提供了充足的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渔产量以水面面积的倍数增加;水库的生物量高于天然河道的生物量,即渔产力也将比天然河道高。两者作用的结果,水库的渔产量将明显增加,从而产生相应的效益。
3.旅游经济效益许多并非以旅游为目的的建设项目,却能产生明显的旅游经济效益。一般采用旅游费用法和旅游日价值法进行测算。
4.替代工程环境效益某一项工程建设,或某一种生产工艺的改善,都同时存在另一项或多项替代工程(或项目)。如电镀工艺中的低铬镀液、机械零件的电泳漆工艺及其它变为轻污染或无污染的技改项目,都是比较先进(对环境影响而言)的生产工艺。而在它们进行技改之前,都存在高浓度含铬废液及漆液的老生产工艺,虽然它们所生产的产品没有改变,但由于两者的工艺路线不同,引起环境的污染程度也不同。我们把技改前的工艺路线方案,称为替代方案,或叫替代工程。而替代工程的环境影响总经济损失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总经济损失之差,可作为拟建项目环境效益的测算依据。
5.洪水泛滥土壤增肥的经济效益工程项目造成的洪灾虽然能给农作物带来淹没损失,但同时农田受洪水淹没以后,还可使其土壤肥力增加,农作物增产而获得效益。其效益计算,可以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代表性地区,将洪灾后次年(不再有洪灾发生的年份)的农作物产量与灾前一年的产量比较,当灌溉及其它农业技术措施均相同时,洪灾后一年和前一年的产量差值,即为洪灾引起土壤增肥所获得的增产效益。
(二)环保措施工程的效益评价环保措施就是为了减少工程对环境的经济损失而采取的工程措施。一般的污染型工程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多以损失为主。而这种经济损失,只有用产品的销售效益或社会效益才能加以补偿。并且,前述的环境经济损失,系指受工程污染物(或破坏性因素)对环境造成污染(或破坏)而引起的,也是在没有采取任何防治(或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而发生的。实际上,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工程,按照有关法规,不可能不采取任何措施,而让其任意排放。所以,产生的实际环境影响经济损失,要比前述的计算结果小得多。采取措施后的环境影响效益,应为采取措施前、后损失之差值。
工程对环境影响的形式,有污染型和破坏型之分。工程项目所采用的环保措施,包含治理、预防和保护等各种措施。在具体评价中,应结合排水、排涝、水土保持、水质保护、大气保护、防止诱发地震、野生动植物环境保护、文物古迹保护、矿藏保护、噪音防治、人群健康保护等各种环保措施的特点,分别评价其环境效益.
;环境影响评价法「全文」
环境影响评价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第十一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由省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第十九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前两款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
第三十七条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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