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的截止日期是什么?
如果您还对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的截止日期是什么?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我为大家分享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
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
现在增值税专票抵扣认证的时效已经取消了,之前是360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开票日期是2017年7月1日后的,增值税发票的抵扣期限是长期,没有截止日期.但是考虑到公司财务制度,也应做到应抵尽抵,当月需要认证应尽早认证.
政策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怎么办?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1、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比如,明杰财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7年9月1日取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可以进行抵扣,那么,这张发票该怎样认证抵扣呢?最后认证日期又是什么时候?
1、如果这张发票要在9月抵扣:
a、扫描认证:应该在取得该发票之日起,在29日前认证,次月申报时抵扣,因为30日是周末,税务机关不上班,你可能也外出度假了.
b、如果是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确认,你可以在申报完8月份的增值税后;10月13日前勾选确认.
2、如果取得这张发票后,在360日期限内都没有销项抵扣,你也可以在某个月内认证,次月申报采集时,在"是否抵扣"选项选择"抵扣",留待以后抵扣.
3、这张发票的最后认证期限为:2017年9月1日起,360天后是2018年8月26日,但25、26日分别是周六和周日,所以安全起见,应该是2018年8月24日就是最后期限了,当然,平台勾选确认另外.
关于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的内容我们就介绍到这里,现在增值税专票抵扣认证的时效已经取消了,我们必须要严格按照步骤来操作,合理进行纳税,这就是所有内容,如果你在实际操作中遇到其他的会计问题,欢迎咨询本网站得在线答疑老师.
《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17号
颁布时间:2009-11-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陆续实行了90日申报抵扣期限的管理措施,对于提高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质量、督促纳税人及时申报起到了积极作用。近来,部分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反映目前的90日申报抵扣期限较短,部分纳税人因扣税凭证逾期申报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为合理解决纳税人的实际问题,加强税收征管,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附件2《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附件1《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十条第(三)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第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六、各地应认真做好本通知的落实与宣传工作,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的截止日期是什么?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