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物计税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相信很多人对包装物计税的相关规定是什么?都不是特别的了解,今天就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如何计税
咨询热线ZI XUN RE XIAN
您好,我厂是一个粮食加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大米面粉的同时,包装物也采用单独计价方式核算。请问,我厂向购买方收取单独计价的包装物价款适用税率是17%还是13%?
专业解答
根据个《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之规定,纳税人的应税销售额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在销售大米面粉时,随同货物向购买方收取的单独计价的包装物价款是在主营业务之外的价外费用,属于价外费用中的包装费,应按主营业务大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适用17%税率。
包装物计税处理税法与会计规定有何区别
有关包装物计税的处理,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上有一定的差别,在实际操作中比较麻烦,也容易出现核算差错,给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此,纳税人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如下几点:
其一,税法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了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包装费和包装物租金。因此,对于纳税人随同产品销售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包装物租金和包装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处理。换算成不含税价格后,根据所售产品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其二,对于随货物销售并单独记价的包装物,应按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其三,对于随货物销售且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如包装物是产品的组成部分,应按产品的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纳税,如在销售产品时,将包装物无偿赠送给购货方的,应按视同销售处理。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其四,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不单独记账核算、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时间超过一年的押金,应并入应税销售额,按照适用税率征收税款,这里应注意,将押金作为计算依据征收税款时,应将其换算成不含税价格。同时还应注意,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适用税率征收税款(啤酒、黄酒除外)。
其五,对于随货物销售既单独计价,又收取押金的包装物,应按上述的规定计算纳税。
其六,对于不随产品销售而单独销售的包装物应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其七,包装物使用期限有新规定。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包装物周转期间较长的,如有关购销合同明确规定了包装物押金的返还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第827号)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最后,纳税人在进行会计核算时还应注意核算口径:对于逾期未退回的包装物的押金,将计算缴纳增值税后的差额,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的贷方。对逾期未退回包装物没收的加收押金,将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之后的差额,记入“营业外收入”的贷方。两者不能搞错,否则将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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