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后续计量如何处理?
关于融资租赁后续计量如何处理?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周边号就来为大家分享一下,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
经营性租赁承租人会计分录怎么做
承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分录是什么?
经营租赁,又称服务性租赁,是一种短期租赁形式,也就是由租赁公司向承租单位在短期内提供设备,并提供维修、保养等服务的租赁方式。对于承租人而言,对经营租赁业务该如何做会计分录?
承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分录
支付租赁费的时候: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收到发票的时候,按月在租赁期内分期摊销,做摊销表:
借:管理费用
制造费用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应付款
经营租赁:为了满足承租人临时性或者季节性使用资产的需求,但“不完全支付”式的租赁,并不是为了添置资产。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一切租赁形式都属于经营租赁。具有以下特点:一、租赁期限短,中途可解除合同;二、资产由出租方负责维修保养;三、使用期满后资产回收;四、未转移资产相关的风险报酬
其他应付款,是指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租金、应付租入包装物租金、存入保证金等。其他应付款核算的范围包括:存入保证金;应付、暂收所属单位、个人的款项;经营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其他应付、暂收款项。
经营租赁和不动产租赁的区别是什么?
不动产租赁指对不动产进行出租的行为,包括对房租,建筑物,土地等资产出租,它是相对于动产租赁而言的,与动产租赁向对应,而经营租赁是承租人单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上短期或临时的需要而租入资产,它不改变资产的所属权等权利,它是针对融资租赁而言的。
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如何折旧
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不需要计提折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需要计提折旧。租入固定资产是指企业采用租赁形式取得、使用,并按期支付租金的固定资产。分为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两种形式。
经营性租入是临时租入,资产所有权不属承租人,承租人只定期支付租金。租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仍属于租出单位。所以不需要计提折旧。
融资租赁是一种将借钱与借物相结合的长期租赁方式,对于出租方来说,能按时收回本息,按资风险小,对于租入方来说,租入设备视同自有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没付款就冲减利润,可以节约所得税支出。
出租人涉及相关会计分录怎么做
出租人的会计分录主要涉及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初始计量,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后续计量,出租人对经营租赁的账务处理,具体如下:
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初始计量
(1)出租人购入和以其他方式取得融资租赁资产时,会计分录为: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银行存款
(2)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预计租赁期结束时的未担保余值)
银行存款(已经收取的租赁款)
贷:融资租赁资产(融资租赁方式租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资产处置损益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3)企业认为有必要对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进行单独核算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初始直接费用(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的金额)
贷:银行存款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初始直接费用
(4)出租人收到租赁收款额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已经收取的租赁款)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5)应收融资租赁款核算预期信用损失时,会计分录为:
借:信用减值损失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准备
转回已计提的减值准备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后续计量
出租人在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租赁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出租人对经营租赁的账务处理
(1)出租人确认各期租金收入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经营租赁款/其他应收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租金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经营租赁收入
(2)实际收到租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经营租赁款/其他应收款
(3)初始直接费用和或有租金核算时,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初始直接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借:财务费用(或有租金)
贷:银行存款等
相关解释
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一项租赁属于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取决于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合同的形式。如果一项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出租人应当将该项租赁分类为融资租赁。出租人应当将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分类为经营租赁。
期间企业获得减免的租金如何账务处理
我司是一家非上市的服务型企业,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并且今年还尚未使用新租赁准则。前年一次性租用了某广场的一层办公楼用于日常办公。由于今年受的影响,我司在期间享受了租金的减免,请问如何做账务处理,是冲减费用还是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答:由于贵司还尚未执行新租赁准则,故贵司仍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06〕3号)。
根据财会[2020]10号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06〕3号)的企业在期间享受的租金减免,对于经营租赁,承租人可以在减免期间冲减“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
综上,贵司享受的租金减免可以冲减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
相关规定: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的通知》(财会[2018]35号)
一、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
肺炎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
的通知》(财会[2020]10号)
二、确认和计量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06]3号)的企业。
1.承租人会计处理。
对于经营租赁,承租人应当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方法将原合同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发生租金减免的,承租人应当将减免的租金作为或有租金,在减免期间冲减“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延期支付租金的,承租人应当在原支付期间将应支付的租金确认为应付款项,在实际支付时冲减前期确认的应付款项。对于融资租赁,承租人应当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折现率将未确认融资费用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方法对融资租入资产进行计提折旧等后续计量。
发生租金减免的,承租人应当将减免的租金作为或有租金,在达成减让协议等解除原租金支付义务时,冲减“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并相应调整长期应付款,按照减让前折现率折现计入当期损益的,还应调整未确认融资费用;延期支付租金的,承租人应当在实际支付时冲减前期确认的长期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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