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与混合销售有何不同?
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兼营与混合销售有何不同?这个问题,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兼营和混合销售的区别有哪些
一、混合销售和兼营销售有哪些
1、混合销售和兼营销售的区别:
(1)纳税行为不同。混合销售的本质是一项纳税行为;而兼营行为的本质是多项应税行为;
(2)税务处理原则不同。混合销售税务处理原则是按企业的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增值税税目;而兼营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应税行为的销售额,从而计算相应的增值税应缴税额;
(3)混合销售指的是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销售货物又涉及销售服务;
(4)兼营指的纳税人既从事销售货物,又从事销售服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
【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二、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法有哪些
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法如下:
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劳务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2、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到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行为;
3、纳税人发生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分别核算自产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营业额,其自产货物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建筑业劳务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
兼营销售与混合销售的区别
肯定不是一个意思
1.混合销售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五条第一款,一
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2)《细则》第五条第二款,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3)《细则》第五条第五款,本条第二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在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三个“一”。
①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
②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③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即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
2.兼营非应税劳务
《细则》第六条,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把握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注意三个“两”。
(1)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即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2)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取;
(3)两种行为如分别核算,分别征收两种税,即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兼营的行为不分别核算或不准确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3.举例说明
第一种情况:某公司生产销售防盗门,2010年5月销售给B公司取得不含税收入20000元,同时负责为其安装,取得不含税劳务收入6000元。
第二种情况:某公司生产销售防盗门,同时兼营门的安装业务。2010年5月销售给B公司取得不含税收入20000元;2010年6月为C公司安装其自购的防盗门,取得不含税劳务收入6000元,该公司生产销售与安装业务能分开核算。
分析:第一种情况公司的销售和安装业务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两项业务的款项只向B公司一家单位收取;公司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企业,因此对此项行为只征收一种税,即增值税。第二种情况公司的销售和安装业务发生在不同月份的两项销售行为,一种是销售货物行为,另一种是销售劳务行为;两项销售行为的款项是分别向B公司和C公司两家单位收取的;公司的这两项销售行为能分别核算,应分别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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