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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大家好,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是什么?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是什么?的知识,下面我们开始吧!

利害关系人,指的是什么

利害关系人,指的是什么?

一、“利害关系人”是一个法律概念,常见于诉讼中:指的是与诉讼标的存在利益关系或者与争议的当事人存在身份关系的主体。

二、相关名词解释:

诉讼标的:又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法律关系,也可以说是诉讼中予以审理和判断的物件。

a.诉讼标的需要与诉讼标的物进行区分。例如,离婚诉讼中,丈夫请求法院将房屋判归自己所有。那么诉讼标的为:婚姻财产关系。诉讼标的物为:房屋。

b.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并非一定同时存在。例如,离婚诉讼中,妻子请求法院将女儿判归自己抚养。那么诉讼标的为:子女抚养关系。

三、“利害关系人”的意义:由上述概念可知由于利害关系人与诉讼标的存在利益关系或者身份关系。因此,为保障诉讼的中立性及公平性。法律法规等对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的情况作了相关的规定,例如:

1、利害关系人参与到诉讼中提供证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2、利害关系人因诉讼进入到执行程式时而被侵害到利益,《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利害关系人一般认为是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直接当事人。

"法律上利害关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一种因果关系,所以,从合法权益、行政行为及其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维度来探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构成是较合乎逻辑的研究进路。

1、相邻权关系中的利害关系人。

这是产生利害关系人的主要情形。如:经许可设立的加工型生产企业、资源开发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噪音、污水、废气、粉尘,对邻人的生产、生活环境带来直接影响。

2、竞争关系中的利害关系人。

某些行政许可依法律、法规或惯例规定有明确数量限制(如旧机动车回收,按照国务院规定一个县只设立一家),如果实施许可突破了原有的数量规定,那么势必会影响已经获得许可的经营者的利益,因而构成利害关系人。

3、智慧财产权关系中的利害关系人。

行政许可事项可能对他人智慧财产权完整性、独占性产生侵害的,如企业名称核准中,与他人商标、专利上使用的名称重复,易让公众产生误认误导的,构成重大利害关系。

物权法中利害关系人指的是哪些人

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兄弟、祖父母外祖父母、叔伯婶姨舅、好友、同学同事、上下级

利害关系人是指哪些人

答:一、利害关系人一般认为是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直接当事人。

二、“法律上利害关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一种因果关系,所以,从合法权益、行政行为及其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维度来探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构成是较合乎逻辑的研究进路。

三、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意义:1、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因民事上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法院判决拘束的利害关系人.2、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年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利害关系人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正受他人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的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前提必须是情况紧急即利害关系人如果等到起诉后再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等等。

什么是土地权利利害关系人

一般是指所用的土地周围的相邻的土地使用者,也可以说这块地的四周邻居。或者地里有属于别人无法搬迁的物或者别人要在该宗地上走路的通行权等,他们是该宗地的土地权利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英文怎么写

利害关系人

interested party; interested person; party in interest; privy

利害关系人怎样行使撒销权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且不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因素。债权必须在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之前就已经有效存在。

(二)债务人实施了一定处分财产的行为

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是撤销权产生的主要条件,没有此条件也就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必要。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类:

1、放弃到期债权。就是说,债权到期后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2、无偿转让财产,如将财产赠与他人;

3、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如将价值30万的汽车故意以8万价格卖掉。

(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1、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没有成立和生效,或者属于法律上当然无效的行为,或该行为已经被宣告无效等都不必由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2、财产已经或将要发生转移,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四)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这是债权人撤销权构成的一个重要判定标准。判断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害于债权,一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导致其财产减少。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未减少其财产,例如有充分对价的买卖、互易、租赁、借贷,则不构成有害于债权的行为。

(2)债务人财产的减少是否导致债务人无资力。如果债务人之行为虽然导致其财产减少,但并未达到债务人没有清偿资力的程度,即无资力状态时,则不能说该行为有害于债权。

(3)债务人行为与无资力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否则其无资力系由其他原因引起,则不发生撤销权。

所谓因果关系,即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导致其无清偿资力即可。根据上述条件进行判断,如果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行为后,已经不具备足够资产清偿债权人债权的能力,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或者完全不能实现,该行为是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如果债务人仍有一定资产清偿债务,不能认为债务人行为有害于债权。

(五)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这一要件依债务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受益人均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

1、债务人的恶意,指债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无资产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然实施该行为。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实施行为而使其无资力,就推定为有恶意。

2、第三人的恶意。对于第三人的恶意学术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1)受让人只需知道债务人是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便构成恶意.

(2)受让人不仅要知道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价价转让,而且要知道此种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才构成恶意。

学生是学校的利害关系人吗

1.目标不同:学校以培养学历人才为目的,社会以工作锻炼人的能力为目的;2.环境不同:学校是纯洁安静之地,社会环境却是残酷的;3.场所不同:学校是学生学习考试的地方;社会是投身工作、解决生存的大学;4.侧重点不同:学校侧重培养理论和学历人才;社会重视人的实践和能力。

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中其他利害关系人是哪些利害关系

根据《工程建设专案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第三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专案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招标投标法规中的厉害关系人通常为泛指,有利益关系的应当属于利害关系人。

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分别?

权利人就是享有该项权利的人,拥有某项权利可以作为或不作为者。比如享有申诉权的的人就称为申诉权的权利人。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就是房屋权利人。

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争议的法律关系或某一事件、事实或人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利害关系人不仅出现在行政法中,在民、商、经济法中都有。

如关于民法的宣告失踪,利害关系人就是指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如父母,配偶,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

合同法中让与人与受让人分别是什么人

让与人即出让债权的当事人,一般就是说让与债权的原债权人,称之让与人;其相对人称之受让人。在抵押单中,让与人也被称为抵押人和借款人。受让人,法律用语,相对出让人。是指权利的接收方。出让人将自己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通过合同或者协议、赠与的方式转让给受让人。该权利不能是人身权。

出让人将自己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通过合同或者协议、赠与的方式转让给受让人。该权利不能是人身权。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

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应当理解为,在债权转让通知未送达债务人时,债务人对债权转让人的清偿仍发生债务清偿之法律效果,但并不影响债权受让人取得受让债权。

虽然该款法律规定的债权转让通知行为人,从文义上应理解为债权转让人,但在可以确认债权转让行为真实性的前提下,亦不应否定债权受让人为该通知行为的法律效力。即应以债务人是否知晓债权转让事实作为认定债权转让通知法律效力之关键。

故债权受让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借助人民法院送达起诉状的方式,向债务人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亦可以发生通知转让之法律效力。

由债权受让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借助人民法院送达起诉状的方式向债务人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亦可以发生通知债权转让之法律效力。

案例:

宁涛与石雨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2民再211号]认为,“该协议中并未提及债权转让一节,石雨田对于该协议系履行告知义务予以否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该协议不能认定为已经就债权转让告知了债务人石雨田。但是,虽然该款法律规定的债权转让通知行为人为债权转让人,但在可以确认债权转让行为真实性的情况下,亦不应该否认债权受让人为该通知行为的法律效力。

即应以债务人是否知晓债权转让事实作为债权转让通知法律效力之关键。本案中案涉债权转让事实,由债权受让人即本案上诉人宁涛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借助人民法院送达起诉状的方式向债务人即本案被上诉人石雨田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亦可以发生通知债权转让之法律效力。

故宁涛受让债权自其诉至人民法院时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债权转让合同生效,石雨田作为债务人应当偿还相应借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受让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债权让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好了,关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是什么?的内容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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