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进项发票该如何补救?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丢失进项发票该如何补救?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阅读完,希望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
如果进项发票丢了怎么办
1、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进行处理: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
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发票联,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于发票丢失当日在市州级以上党政报刊杂志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已登报声明作废的证明材料。
受票方需要用存根联入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必须要取得开票方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的存根联复印件,与发票丢失登报声明一并作为原始凭证。
进项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一、进项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1、进项发票丢失的处理方式如下:
(1)如果当事人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以将发票底联复印一份后留存备查。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二、进项发票的抵扣途径是什么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4、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关于丢失进项发票该如何补救?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