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变化如何影响财政收入?
如果您还对增值税税率变化如何影响财政收入?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我为大家分享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税率调整对企业税收筹划有什么影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税率为17%和11%的,分别调整为16%和10%。
那么税率下调之后,对企业的税收筹划有什么影响呢?我们用案例来具体说明。
【案例】甲公司为从事货物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的货物及采购的原材料适用增值税率为17%,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2%,企业未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25%。
根据2018年度财务预算,甲公司5月-12月销售收入100000万元,销售成本80000万元。
为简化分析,假定企业当月购进原材料全部加工成产品并销售,在销售成本中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为20%,暂不考虑其他费用因素的影响。
本案例分析企业经营中购销合同标的分别是否含增值税,按税改前后(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两种情形进行比较。
情形一:以不含增值税价格作为标的签订合同即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均是以不含增值税价格作为合同标的,且合同期限覆盖2018年全年,预计税改后仍按原合同继续执行。
1.按税改前政策。
2018年5月-12月,实现销售收入100000万元,销项税额17000万元(100000×17%)。
相应发生销售成本80000万元。
其中,人工成本16000万元(80000×20%),扣除人工成本后的原材料成本64000万元(80000-16000);因企业未采取劳务派遣等外包用工方式,人工成本不涉及进项税额抵扣,故进项税额为10880万元(64000×17%)。
这期间应缴纳增值税为6120万元(17000-10880)。
2.按税改后政策。
2018年5月-12月,实现销售收入100000万元,销项税额16000万元(100000×16%)。
相应发生销售成本80000万元,扣除人工成本后的原材料成本64000万元,进项税额10240万元(64000×16%)。
期间应缴纳增值税为5760万元(16000-10240)。
3.增值税变化。
税改后政策与税改前政策相比较,甲公司应缴纳增值税减少了360万元(6120-5760)。
4.利润变化。
因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均是以不含增值税价格作为合同标的,故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在税改前后不会发生变化。
但是由于应缴纳的增值税减少,其相应的城建税及附加税费减少了43.2万元〔360×(7%+3%+2%)〕,故该期间利润增加43.2万元。
情形二:以含增值税价格作为标的签订合同即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均是以含增值税价格作为标的,且合同期限覆盖2018年全年,预计税改后仍按原合同继续执行。
1.按税改前政策。
与情形一的计算相同,即应缴纳增值税为6120万元。
2.按税改后政策。
由于是以含增值税价格作为标的签订合同,在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率发生变化时,其对应的收入和成本会发生变化。
2018年5月-12月,按照税改前所签订的合同约定以含税价作为标的,则含税销售额在税改前后均不变,为117000万元〔100000×(1+17%)〕,税改后实现的销售收入将变为100862.07万元〔117000÷(1+16%)〕,销项税额为16137.93万元(100862.07×16%)。
发生的销售成本中,人工成本在税改前后均不变,为16000万元,扣除人工成本后原材料成本的含税金额在税改前后均不变,为74880万元〔64000×(1+17%)〕,税改后将变为64551.72万元〔74880÷(1+16%)〕,则发生的销售成本将变为80551.72万元(16000+64551.72),进项税额为10328.28万元(64551.72×16%)。
应缴纳增值税为5809.65万元(16137.93-10328.28)。
3.增值税变化。
税改后政策与税改前政策相比较,甲公司应缴纳增值税减少了310.35万元(6120-5809.65)。
4.利润变化。
相比于税改前,税改后销售收入增加862.07万元(100862.07-100000),销售成本增加551.72万元(80551.72-80000)。
因应缴纳的增值税减少,其相应的城建税及附加税费也减少了37.24万元〔310.35×(7%+3%+2%)〕,故该期间利润增加了347.59万元(862.07-551.72+37.24)。
对处于增值税抵扣链条中间环节的甲公司而言,相比于情形一,情形二获利更多。
【案例总结】企业间的合作是共赢,面对国家出台的减税大礼包,合作双方应主动协商,共同分享税改政策红利。
1.全面分析,积极应对。
此次税改不但涉及案例中17%的增值税税率下调,还涉及11%的增值税税率下调和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政策的变化。
企业应积极关注政策变化,全面梳理已签订的各项采购、销售和服务合同,分析税改对企业的影响,既要考虑对自身的影响,还要考虑对合作方的影响。
对已签订尚未执行的合同,企业可积极与合作方协商,约定如果在税改后实施合同,按照合作双赢原则,考虑在标的价格或质量等方面做相应变动,以共享税改政策红利。
比如,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第二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如果企业是正在执行合同的合作方,根据新政策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如何继续履行合同?可考虑以原合同的不含增值税报价为基础协商修改合同。
2.妥善处理好过渡期交易。
如前述案例分析,因增值税税率的降低,税改前以含增值税价格为标的签订的合同,在税改后对销售方而言获利多些,对购进方而言获利要少些。
因为此次税改新政从2018年5月1日起实施,在新政实施前,即2018年4月这个过渡期内实施的合同,如果是以含增值税价格作为合同标的的采购事项,应尽量执行,避免税改后执行,导致出现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且购进成本增加的不利现象出现。
反之,对于销售合同,如果购进方许可,可考虑适度延后。
3.完善合同标的定价方式。
为应对国家对增值税税率由三档简并至两档的政策预期变化,企业应及时修改采购制度,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拟采购项目招标的标书等可用不含增值税的报价为基础进行比价。
对尚未签订的采购合同,也可约定以不含增值税价为合同标的。
4.积极响应,让利于民。
对处于增值税抵扣链条最终环节的企业,可考虑通过提高产品(服务)品质、适当降低价格等方法,提高产品竞争力。
增值税降低有何影响
以含税价格交易
增值税税率下调后,如果企业以含税价格交易,税负变化情况如何呢?
举例来说,假设制造企业闻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闻涛公司)的购销业务均以含税价格计价(约定不因税率调整而改变交易价格),原适用税率16%,在税率调整后适用税率13%。
本月销售货物收取款项价税合计1160万元,购进原材料支付款项价税合计696万元,且当月已全部用于生产,支付运输费用价税合计110万元。
在税率调整前,闻涛公司本月不含税销售额=1160÷(1+16%)=1000(万元);当期销项税额=1000×16%=160(万元)。购进货物不含税价款=696÷(1+16%)=600(万元),购进货物当期进项税额=600×16%=96(万元);
购买服务不含税价款=110÷(1+10%)=100(万元),购买服务当期进项税额=100×10%=10(万元)。本月应纳增值税税额=160-96-10=54(万元)。
由于购销业务原已约定以含税价格交易,税率调整后,闻涛公司本月不含税销售额=1160÷(1+13%)=1026.55(万元);当期销项税额=1026.55×13%=133.45(万元),较原税率计算的税额少26.55万元(160-133.45)。
同时,由于购销业务均以含税价格计价,闻涛公司收入相应增加26.55万元。购进货物不含税价款=696÷(1+13%)=615.93(万元),购进货物当期进项税额=615.93×13%=80.07(万元),较原税率计算的税额少15.93万元(96-80.07),闻涛公司成本相应增加15.93万元。
购进服务不含税价款=110÷(1+9%)=100.92(万元),当期进项税额=100.92×9%=9.08(万元),较原税率计算的税额少0.92万元(10-9.08),闻涛公司成本相应增加0.92万元。本月应纳增值税税额=133.45-80.07-9.08=44.30(万元)。
税率调整后,闻涛公司较调整前少缴纳增值税9.70万元(54-44.30),减少应纳税额比例为17.96%。
由于交易均以原约定的含税价格计价,本次税率降低后,向闻涛公司销售原材料的企业,其销项税额(即闻涛公司的进项税额)减少15.93万元(96-80.07);提供运输服务的企业的销项税额(即闻涛公司的进项税额)减少0.92万元(10-9.08);
生产、销售货物的闻涛公司,其销项税额减少26.55万元、进项税额减少16.85万元,自身应纳增值税税额减少9.7万元。同时,闻涛公司的销售收入增加26.55万元,成本增加16.85万元,税前利润也相应增加9.70万元。
这就意味着,该批货物因降低增值税税率而整体减少的26.65万元增值税税额,最终由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的企业分别享受。
以不含税价交易
如果购销均以不含税价格计价,情况则有所不同。
按照约定,闻涛公司本月销售货物收取不含税价款1000万元,购进原材料支付不含税价款600万元,且当月已全部用于生产,支付不含税运输费用100万元,增值税税额均按当期适用税率另计(遇税率变化相应调整)。
在税率调整前,当期销项税额=1000×16%=160(万元);购进货物当期进项税额=600×16%=96(万元),购进运输服务当期进项税额=100×10%=10(万元);本月应纳增值税税额=160-96-10=54(万元)。
在税率调整后,当期销项税额=1000×13%=130(万元),较原税率计算的税额少30万元(160-130),闻涛公司本月的销售收入无变化仍为1000万元。
购进货物当期进项税额=600×13%=78(万元),较原税率计算的税额减少18万元(96-78),成本无变化;购买服务当期进项税额=100×9%=9(万元),较原税率计算的税额少1万元(10-9),成本无变化。本月应纳增值税税额=130-78-9=43(万元)。
税率调整后,闻涛公司较调整前少缴纳增值税11万元(54-43),减税比例为20.37%。
假设闻涛公司当月生产的货物均由某小规模纳税人(或非一般纳税人购买自用,或一般纳税人购进后用于不能抵扣进项的项目等)购买,如按原税率计税应支付闻涛公司货款价税合计为1160万元。
但由于事先已约定是以不含税价格计价、增值税按当期适用税率另计,本次税率降低后,生产销售货物的闻涛公司销项税额减少30万元,进项税额减少19万元(18+1),其自身应纳增值税额减少11万元,收入、成本及利润均未发生变化。
由于闻涛公司销售货物应计的销项税额(由购买方支付的税额)减少30万元,购买方只需支付给其货款价税合计1130万元(不含税价款1000万元、增值税130万元),即减少了应支付的增值税30万元。
这就意味着,因降低税率而整体减少的30万元增值税税额,最终由终端购买方享受了优惠。
增值税属于生产环节、销售环节产生的价外税,在各环节中依次转嫁,由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最终由终端购买使用者承担。增值税税率下降,不一定能让所有环节的市场主体都能得利,在减税幅度既定的情况下,各相关市场主体具体的减税效果还要看每项业务所涉及货物(劳务、服务等)的供需关系、计价方式以及各方的议价能力。
关注后续相关政策
实务中,虽然各市场主体的购销业务及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构成远比上述案例复杂得多,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在增值税税率降低后,国家最终征收的税款必然是相应减少了,至于各市场主体如何分配因降低税率带来的减税红利,则受市场地位等诸多因素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降低16%、10%两档税率,可能导致适用6%税率的企业进项税额减少。为抵消这种影响,预计相关部门还将出台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采取加计扣除等增加税收抵扣的一系列配套措施,这都将带来一定程度的减税效应。
对于外贸企业而言,按照惯例,从事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适用的16%和10%的出口退税率,很可能也会分别下调。同时,相应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也将随销售方税率降低而减少。
笔者提醒相关外贸企业,关注后续政策的出台及过渡期政策的规定。
按照现行税制,随同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还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附加税费),销售方因增值税税率降低而减少的应纳税额,相应还将带来应缴附加税费的减少。
随着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地,相关市场主体将会有更多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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