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权利质权的设立方式是什么?
如果您还对证券权利质权的设立方式是什么?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我为大家分享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质权的设立方式有哪些
质权是债务人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一种担保方式。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通过协商订立书面合同,将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或权利移转给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优先受偿。权利质权则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可转让的权利如股权、仓单、提单等出质给债权人,以保障债权。出质人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债权人为质权人,所移转的动产或权利为质押财产。
权利质权自什么时设立
法律分析:对于权利质权什么时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是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那么质权在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如果没有权利凭证的,那么在办理出质登记时质权设立。如果是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那么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如果是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那么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如果是以应收账款出质的,那么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四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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