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变更有哪些影响?
关于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变更有哪些影响?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周边号就来为大家分享一下,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
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变更怎么处理
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从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将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1.要求规定:
(1)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2)成本模式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转为公允价值模式,但公允价值模式不得转为成本模式。
(3)企业对其所有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的选择要统一;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2.处理:
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要进行追溯调整,将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具体处理为: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变更日的公允价值),
借: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已计提的折旧或摊销),
借: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贷: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余额),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公允价值—账面价值)×90%,或借记],
贷:盈余公积[(公允价值—账面价值)×10%,或借记],
(假定上述处理不考虑所得税的影响)。
为什么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变更属于会计变更
若投资性房地产开始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在满足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两个前提条件下可以转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但若开始采用的是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则不可以再转为成本模式进行计量,即成本模式可以转为公允价值模式,但公允价值模式不得转为成本模式,因为有些企业会利用计量模式的转换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转换模式上的限制,实际上就是准则对企业盈余管理的一种限制。
成本模式减值
会计利润:在成本模式下,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进行减值测试,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同时,《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也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期间不得转回。”
信息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下列信:采用成本模式的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或摊销,以及减值准备的计提情况;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企业,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和方法,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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