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会计资讯

代理关系终止需不需要书面通知?

如果您还对代理关系终止需不需要书面通知?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我为大家分享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取消代理资格通知书

A.申请商标两个月了,代理公司还没商标受理通知书给我,该怎办,现在还有公司说我商标侵害了他们的权利,要

又是一个要坑人的把戏,肯定是你的代理公司办的这事,不然别人不可能知道你申请商标的事,他们这是引你上钩坑你的钱呢,接下来他们会说让你办个什么加急网络什么的保护起来,想方设法问你要钱,你就坚持一点,不理就行,没人去告你的,你可以搜搜荣信大通,华商动力相关的新闻就知道了,有条件的话直接报警,让警察全程·监控,最后把这些不要脸的玩意抓起来

B.解除合同通知书是否有效律师代理词

根据你的问题,依据规定对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C.商标驳回通知书如何进行商标委员会申请复审,代理公司不要回答了

已过了复审时间的话,就只能重新申请了,或者是放弃该商标,重新想名字。

D.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通知书,原因是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答复补正,怎么办

第一署名申请人为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期满未答复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该专利申请应当被驳回。第一署名申请人是、或者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期满未答复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该专利申请应当被驳回。

E.变更委托代理人是通知书还是申请书

在《抄民事诉讼法》中(第袭六十条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只规定了代理人权限变更需要当事人书面告知人民法院,没有规定适用通知形式还是适用申请书形式。按常理,因为原代理人已经在法院记录在案了,需要委托代理人时需要一个程序准予过程,向法院进行的书面告知行为应当适用于“交更委托代理人申请书”的形式,不宜采用通知书形式。

F.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等待不予受理通知书发文结束 2017年05月27日请问下是什么意思

、法律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这项规定的主旨是为了整合商标资源,把那些已经不使用的废弃商标清理出注册商标的队伍,为新商标的注册和使用铺平道路,并以此督促商标注册人及时、合理地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防止商标资源的浪费。

二、法律程序

撤销申请人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有两种方式,即直接向商标局递交《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及其它相关材料或者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中介组织代理申请。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必须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文件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向申请人发出《撤销申请补正通知书》,要求限期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齐备且申请文件的填写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出《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向被申请商标的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要求其在两个月内提交在所要求的连续三年期限内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如果注册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答辩材料及使用证据材料,商标局依法对该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如果证据充分,能够证明该商标在该三年内的使用情况,商标局做出维持该商标继续有效的决定;如果证据不充分,则依法撤销该该注册商标。

三、法律救济程序

注册商标被商标局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撤销,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撤销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四、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

从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案件中决定一个注册商标命运的关键是使用证据的充分与否。

(一)什么是注册商标的使用?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从本质上讲,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具有商业意义的使用,因此企业单纯的商标注册信息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作的权利声明不应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只有在实际的商品、服务交易中产生的使用证据材料才具有证明力。

(二)充分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要满足哪些条件?

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首先要符合以下要求:第一、证据材料上要有被申请商标的标识。否则,不能证明被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第二、证据材料上要能够显示出被申请商标的使用者。通常情况下,商标的使用者应该是被申请商标的注册人。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也视为商标注册人的使用,但应明确反映出商标注册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许可使用关系。第三、证据材料反映出的必须是将该商标使用于被核定使用的商品上。第四、证据材料必须是在所要求的连续三年期间内产生的,即从申请撤销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例如,如果撤销申请日是2004年3月24日,则连续三年期间就是指从2001年3月24日至2004年3月23日。这就要求被申请商标必须是经核准注册满三年的有效注册商标。第五、证据材料必须是原件或者经过公证的复印件。否则,不具有证明力。证据材料如果是外文的,主要部分需要翻译成中文。

(三)哪些材料可以作为商标的使用证据?商标注册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如何保留商标的使用证据呢?

以下几种材料是比较常见的商标使用证据:

1、发票:发票作为经济交往中基本的商事凭证,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书面证明,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因此,真实有效的商品销售发票或服务提供发票可以有力地证明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然而,很多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只填写商品或服务名称而不填写商标名称或者简写商标名称,例如,五个字的注册商标只写三个字。这样的发票与注册商标没有任何联系,不能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因而不能作为充分有效的使用证据。因此,商标注册人应该规范发票的开具和保管,在填写商品、服务名称的同时认真填写商标名称,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力的证据。相对于以手工方式开具的发票,由税控装置打印的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其管理和使用更加严格和规范,因而更具有证明力。

2、合同(或协议):合同、协议是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因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但是,很多合同(或协议)条款看似严谨,商标标识却不明显。特别是一些服务协议,根本就没有标注商标,不能作为有效使用证据。因此在订立合同、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明确标注商标,最好能写上注册商标的名称和注册号,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效的证据。

3、广告物品:广告包括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广告。广告是企业宣传其商标、商品、服务的一种重要方式,商标的标识多处于广告的显著位置,是一种很好的证据材料。但是一些广告发布方式,例如电视广告、户外广告等,由于不能提供广告发布的时间信息而难以作为直接证据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报纸、杂志、各种会议、博览会、商品交易会等的宣传广告由于能够很好地提供时间、商标标识等重要信息,是更为直接有力的证据。

4、包装物:包装物包括商品包装物、服务用品包装物或容器等。单纯的包装物或容器由于难以确定其印制和使用的具体时间,很难作为直接证据被采用,因此还需要其它证据进行佐证。

5、产品检验报告:由上级质量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的产品检验报告,其手续严格,报告各项内容标注清晰,是一种很好的商标使用证据。

6、商标印制证明材料:商标印制是商标使用的前提条件,因此商标印制的证明材料也是一种证明商标使用的有力证据。但是在实际案例中,很多企业直接提供一些商标标识实物,而提供不出印制这些商标标识的证明材料。这些商标标识实物由于无法确认其印制和使用的具体时间而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予以采信。因此企业在印制商标时一定要选择信誉好、经营范围包括“商标标识印制”的印刷企业。这样的印刷企业对于商标印制都有着完善的管理制度,对印制的时间、商标名称、印制委托人都有完整的登记和保管记录,开具发票、订立合同也比较规范,可以为商标的使用提供有力的证据。

其他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的材料还包括产品说明书、商品进出LI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报关单等。但是所有上述单一的材料都未必能够充分证明一个商标的使用情况,因此往往需要有多种证据材料相互印证,相互关联,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才能充分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因此商标注册人在进行答辩时应尽可能多的提供各种证据材料,以保证证据的充分、有效。

五、严格遵守《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规范商标注册和使用行为

规范商标注册和使用行为《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法律规定,也是我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核心,因此,广大的商标注册人应该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合理合法地使用注册商标。那么,在日常的商业活动中,除了注意保留商标的使用证据外,还有哪些方面值得特别注意呢?

(一)把好商标申请注册关。

我国是《尼斯协定》成员国,我国的商标申请和注册是按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来进行的。但是,不少申请人对属于不同类别和类似群组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差异还不太清楚,比如商品果冻、果冻(糖果)分别属于第29类和第30类,商品金属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材料分别属于第6类和第19类等。商标申请人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一定要仔细研究商品、服务分类,根据自己的经营范围和发展前景来提出注册申请,以防错类注册。否则,等待一年多甚至更长时间得到的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并不是自己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这样的商标一旦被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就极有可能被撤销,商标注册人苦心经营多年的成果也就付之东流了。

(二)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要签订使用许可协议并报商标局备案。

很多商标注册人在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时不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更不报商标局备案,特别是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集团公司和分公司之间,往往认为是一家人好说话而不严格履行法律手续。这样,一旦商标被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由于商标使用者与商标注册人不一致,商标注册人无法证明自己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就会导致正在使用的注册商标被撤销,给自己造成巨大损失。

(三)及时办理注册商标的变名、变址和转让手续。

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全球化步伐的加快,企业面对的市场竞争环境瞬息万变,企业名称和地址时有变化,商标权利的移转也很频繁。但是很多商标注册人却疏于办理变名、变址和转让手续,结果一旦商标被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答辩通知无法寄达商标所有人,造成没有答辩或者答辩超期,或者答辩主体错误,答辩不力,造成正在使用的注册商标被撤销,企业的无形资产遭遇缩水。

(四)受让商标前要明确商标的权利状态。

有一些多年不用的注册商标被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后,商标注册人为转嫁损失,往往隐瞒真相,将该商标进行转让。受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花钱买来的商标往往还没有来得及使用或刚刚开始使用就被撤销,给自己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因此在进行商标转让前,受让人一定要了解清楚该商标的权利状态,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商标专用权丧失的确权案件等,以免造成额外的损失。

(五)珍视注册商标,及时进行转让。

由于商场风云变幻莫测,很多商标在注册以后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被使用。在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时,很多国有企业在实施兼并、转制和改制的过程中,闲置或放弃了许多具有很高市场价值的注册商标,非常可惜。作为商标所有人,一定要珍惜自己的注册商标,重视商标作为无形资产所拥有的价值,特别是那些经营不善濒于破产的企业,及时将不用的注册商标进行转让,一方面可以使商标无形资产的价值得到兑现,另一方面也能让濒于消亡的注册商标起死回生,防止商标资源的浪费。

(六)委托优秀的商标代理组织进行答辩。

作为一个法制还不够完善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全民法律意识还有待提高,全民法律知识水平还很有限,很多企业没有专门的法律部门和法律顾问,不知道怎么进行有效的答辩。很多企业即使在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也不知道提交什么样的材料才能证明自己的使用行为,往往提供了一堆资料却没有一件是有效的证据。因此,在没有把握的情况下,企业最好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为答辩。在我国降低了商标代理组织的市场准入门槛之后,商标代理组织数量急剧增长。少部分商标代理人素质不高,水平有限,难以帮助商标注册人进行有效的答辩,损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因此,商标注册人在选择代理组织时,一定要选择信誉好、水平高的代理人,以确保答辩的质量和水平。

六、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当然,并不是所有没有使用的注册商标被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后都会被撤销。如果注册人能够说明该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该商标可以被维持有效。那么,什么是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呢?一般来说,由于来自企业外部的不可抗力造成企业无法使用注册商标的可构成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例如:***制定的某些限制政策导致企业无法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等,可以构成该商标不被使用的正当理由。但是说明该理由时也必须提供该理由成立的充分证据。否则,该理由不能成立。以上是对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的浅显介绍,希望能对广大的商标注册人在如何使用和保护自己的注册商标方面有所帮助,使注册商标更好地发挥作为商战利器的巨大作用,为商标注册人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同时也使我国的商标资源得到更为充分合理的利用,减少商标资源的浪费。

由此可见:注册商标应当连续使用,如果注册商标已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上述所指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从本质上说,商标的使用应当是具有商业意义的使用。单纯的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作的权利声明,不应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

上述所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时间的审查,是从商标局收到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文件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商标注册人在其注册商标被人以“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后才开始使用的,其使用行为无效。

商标局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撤销申请后,商标局将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供该商标在上述三年时间内的使用证据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证据或者证据无效的,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对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决定维持商标局撤销决定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申请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以外地区的申请人要在中国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2、《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由代理机构制作;

3、被提撤销注册商标的《商标公告》复印件;以及对被撤销商标使用情况的说明。

G.申请的商标受理通知书已经下来了,但是有个代理公司想要,我没有给,对方威胁说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拿到

你好,别的代理公司是没有办法拿到的,不用担心,不用理会。

诈骗方法有很多,不用理会就好。

H.如何撤销已经授权的委托书

需要撤销,直接书面通知相对人即可。本案中直接通知***即可。如果在通知的过内程中发生的先容前授权引起的行为,可以向被授权人主张。如果发生在你通知过后的行为,由***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委托人可以随时撤销委托。撤销委托的,要通知受托人和法律关系的相对人。通知到达受托人时,授权委托即为撤销。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8)取消代理资格通知书扩展阅读

在授权时还要遵循以下一些原则:

1、相近原则。这有两层意思:给下级直接授权,不要越级授权;应把权力授予最接近做出目标决策和执行的人员,使一旦发生问题,可立即做出反应。

2、授要原则。指授给下级的权力应该是下级在实现目标中最需要的、比较重要的权力,能够解决实质性问题。

3、明责授权。授权要以责任为前提,授权同时要明确其职责,使下级明确自己的责任范围和权限范围。

4、动态原则。针对下级的不同环境条件、不同的目标责任及不同的时间,应该授予不同的权力。

I.请问各位同行大虾,撤销商标三年不使用的答辩通知书是下达到代理机构的还是下达到商标注册地址的

假如是自己亲自申请的,答辩书是下发到注册人地址,假如有代理机构的,则下内发到代理机容构。假如你要那样说呢,确实也是。一切以利益为准,但是我觉得代理人应该有自己基本的职业素质,不能只以经济利益为唯一目标,在合理的范围内,还是要追求利益和服务客户的最大共融。

J.合同终止通知函怎么写啊谢谢各位了

格式如下:

合同终止通知函

****公司:

感谢贵公司长期以来的大力协助和配合!

关于贵我公司于年月日签订的《快递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将于年月日到期。基于公司经营策略调整(注:或者写其他的原因),我司现决定,在合同到期后,不再与贵司续签合同,我司将严格依据合同约定与贵司结清双方已经发生的权利义务。

再次感谢贵司在以往合同执行总的鼎力支持!

特此通知。

顺祝商祺!

***公司

时间

哪些情况会导致委托的代理关系终止

代理权的消灭,即代理权的终止,是指代理人失去代理的资格。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代理分为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

网友咨询:

哪些情况会导致委托的代理关系终止?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宋欢律师解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代理合同或授权委托书中一般都有载明代理期限的条款,期限一旦届满,代理权即丧失,代理关系便告终止。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委托代理是以信任为基础的,如果委托人在代理过程中基于某种原因对代理人丧失了信任,委托人可以通知代理人取消委托;同样地,委托代理的成立既需要委托人对代理人的信任,也需要代理人对委托人的信任。如果在代理过程中,代理人失去了对委托人的信任,也可以通知委托人辞去委托,不再担任其代理人。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均为单方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即可发生效力。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能力。代理行为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同样要求行为人即代理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如果代理人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就丧失了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当然不能从事代理活动,代理关系也就随之终止,代理权丧失。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仍然有效的几种情形: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法人终止,同自然人死亡一样,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随之消灭,自作为委托人或者代理人的资格也随之消灭。因此,当委托关系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为法人时,其法人资格的丧失就意味着代理关系的终止,代理权也随之消灭。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宋欢律师解析: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作诉讼代理人。

委托代理类型有:一、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二、自诉案件中的代理和反诉案件中的代理。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

法定代理是代理人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代理权而进行的代理。父母代理未成年的子女参加经济活动,就属于法定代理。法定代理关系中的被代理人只能是公民。

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宋欢律师简介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深圳总所)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专委员会专业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民商事领域专业律师致力于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行业历史遗留问题争议解决及城市更新拆迁安置补偿谈判处理

文章分享结束,代理关系终止需不需要书面通知?的相关内容你都知道了吗?欢迎有问题再来本站了解哦!

相关问答FAQ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