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模式转公允价值模式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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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核算转公允价值计量的账务处理
成本法核算转公允价值计量的账务处理:确认有关股权投资的处置损益。借:银行存款,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剩余股权投资转为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两者差额应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借: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
成本法和公允价值模式区别是什么
1、处理方法不同
按照成本法企业所得税应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每月终了,企业应将成本费用和税金类科目的月末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将收入类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贷方。
然后再计算“本年利润”科目的本期借贷方发生额之差。贷方余额则为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即税前会计利润,借方余额则为企业发生的亏损总额。
2、计算公示不同
成本法计算公式: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而公允价值模式计算公式为:
经营净收入=经营收入-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出租房屋净收入、出租其他资产净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等。财产净收入不包括转让资产所有权的溢价所得。转移净收入计算公式为:转移净收入=转移性收入-转移性支出;
3、定义不同
成本法体现“资产/负债观”,是以估计转销年度的所得税率为依据,计算递延所得税款的一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而公允价值模式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时间性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在应付税款法下,当期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缴纳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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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由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账务处理是什么
投资性房地产由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
1.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
2.将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甲企业将原价为100万元,已计提折旧20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10万元,账面价值为70万元,已对外出租两年的一栋写字楼于2008年1月1日,决定将其由成本模式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转换当日该写字楼的公允价值为78万元(或70万元,或65万元),甲企业按净利润的10%计提盈余公积。
1.公允价值78万元>账面价值70万元时:
(1)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78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20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10
贷:投资性房地产 1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8(78-70)
(2)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0.8(8×10%)
贷:盈余公积 0.8
2.公允价值65万元<账面价值70万元时:
(1)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65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20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1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5(70-65)
贷:投资性房地产100
(2)借:盈余公积 0.5(5×1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0.5
3.公允价值70万元=账面价值70万元时: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70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20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10
贷:投资性房地产100
不是将以前年度计提的折旧转入盈余公积与利润分配,而是对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调整期初留存收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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