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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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企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怎么作?
1、发出材料委托他人加工时借:委托加工材料贷:原材料2、支付加工费时借:委托加工材料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3、支付代扣代缴消费税时借:委托加工材料贷:银行存款4、委托加工材料收回入库时借:原材料贷:委托加工材料5、委托加工产品直接销售时借:应收帐款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产品销售收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直接销售,不征收消费税,因此不必进行消费税会计处理。6、委托加工材料收回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新应税消费品销售时a.销售时借:应收帐款贷:产品销售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b.计算应交消费税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如何确定组成计税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pide;(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pide;(1-比例税率)”
消费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用于销售的,在销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按规定准予抵扣。
委托方在委托加工时因发出的货物不同而在不同的账户中核算。如发出的是材料,应通过“委托加工材料”账户核算;如发出的是自制半成品,应在“自制半成品”账户下增设“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明细账户核算;如发出的是在产品,则应在“生产成本”账户下增设“委托加工产品”账户科目核算。因此缴纳的消费税也依据不同情况计人上述账户。
(一)委托方收回后直接用于梢售的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如果委托方将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和支付的加工费一并计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材料”、“自制半成品—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性产成本—委托加工产品”等账户,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
例如,雅芳化妆品有限公司2004年3月委托红星化妆品厂加工化妆品一批,发出材料成本45500元,该公司支付加工费14000元,增值税2380元,收回时支付运费1000元。该化妆品厂无同类化妆品的销售价格,该批化妆品收回后直接用于对外销售。则该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材料45500
贷:原材料45500
(2)支付加工费、消费税和增值税时:
组成计税价格=(45500+14000)÷(1-30%)=85000(元)
应支付消费税=85000×30%=25500(元)
借:委托加工材料39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380
贷:银行存款41880
(3)支付运费时:
借:委托加工材料93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0
贷:银行存款1000
(二)委托方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如果委托方将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则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人“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的借方,在最终应税消费品计算缴纳消费税时予以抵扣,而不是计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成本中。委托方在提货时,按应支付的加工费等借记“委托加工材料”等账户,按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按支付加工费相应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加工费与增值税、消费税之和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待加工成最终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按最终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应交税金一应交消费税”账户中这两笔借贷方发生额的差额为实际应缴的消费税,缴纳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例如,承上例,该批化妆品收回后将用于连续生产其他化妆品,并全部实现对外销售,不含税销售收人为120000元,其他条件相同。则雅芳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发出材料时会计处理同上。
(2)支付加工费、消费税和增值税时:
借:委托加工材料1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380
—应交消费税25500
贷:银行存款41880
(3)支付运费时会计处理同上。
(4)最终化妆品实现销售时确认收入,计算消费税时:
最终化妆品应纳消费税=120000×30%=36000(元)
借:银行存款140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0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3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36000
(5)计算缴纳当期实际应纳的消费税时:
当期实际应纳消费税=36000-25500=105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10500
贷:银行存款10500
(三)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受托方在委托方提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按应收取的加工费和应代收的消费税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按应收的加工费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主营业务收人”或“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账户,按应代收的消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上缴代收的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例如,承前例,红星公司(受托方)取得加工费收人并代收代缴消费税时会计处理如下:
(1)确认收人时:
借:银行存款16380
贷:其他业务收入1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80
(2)代收消费税时:
借:银行存款25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25500
(3)代缴消费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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