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丧失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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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丧失后,不能采取的补救措施是
票据丧失后,不能采取的补救措施是:仲裁
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方法有三种:
1、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的票据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以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保护其权益。
2、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失票人不知道票据的下落,利害关系人也不明确。
3、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益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须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票据丢失后,你的票据权利会丧失吗
不会。
一、票据丧失
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失去对票据的占有,包括绝对丧失(如毁灭、焚毁等)与相对丧失(如遗失、被窃等)。
票据的丧失,虽不象丧失货币那样当然丧失权利,即票据的丧失并不意味着当然丧失票据权利,但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以持有票据、提示票据、交回票据为必要,所以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后,不得直接向票据债务人行使权利,还可能发生票据金额被冒领的危险。因此,为保护持票人的利益,票据法设立了各种补救措施,使得票据权利人在丧失票据后,仍有行使票据权利的机会。
二、票据丧失的补救方式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丧失补救方法则既包括普通诉讼程序,也包括公示催告制度。所谓普通诉讼程序,即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般民事诉讼所适用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所谓公示催告制度是丧失票据的人申请法院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的制度。
1、挂失止付
是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事实通知票据的付款人,要求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据款项的补救办法。见《支付结算办法》第49条。
2、公示催告
是指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告之并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不申报权利,法院即依法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的补救办法。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3、提起诉讼
失票人以付款人为被告,起诉。这是对公示催告制度的完善和补充。有时,企业和银行,很难注意到自己的票据是否被公示催告,从而要承担较大的风险。
三种补救办法,失票人可以自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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