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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调解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其实仲裁调解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什么适用范围都有哪些

一,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一)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中的基本原则,它是仲裁制度赖以存在与发展的基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环节:

1、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出于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愿。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来源于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授权,仲裁机构不能受理没有书面仲裁协议(含仲裁条款)的仲裁申请。

2、向哪个仲裁机构提请仲裁,由当事人双方协商选定。当事人在选择、约定仲裁机构时,不因当事人所在地、纠纷发生地所在何处而受到地域管辖的限制;也不因争议标的额的大小、案件的复杂程度如何而受到级别管辖的制约。

3、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由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中自主选定,也可以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代为指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4、当事人可以约定交由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即当事人将哪些纠纷交付仲裁,可以由当事人自主协商确定。当事人既可以约定把因履行合同所产生的所有争议均交由仲裁解决,也可以约定将某项或某几项争议交付仲裁。对于仲裁机构来说,也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对当事人在协议中没有交由自己处理的争议,则不能主动审理和裁决。

5、在开庭和裁决的程序中,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有关的程序事项。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诸项权利的集中体现,是仲裁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二)仲裁独立的原则

仲裁的独立,指的是从仲裁机构的设置到仲裁纠纷的整个过程,都具有依法的独立性。

仲裁法确立的仲裁独立的原则,是我国仲裁制度发展完善的一个里程碑。仲裁独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仲裁与行政机构脱钩。即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这有利于我国的仲裁真正做到具有公正性、权威性。

2、仲裁组织体系中的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三者之间相对独立。即作为社会团体的中国仲裁协会,属于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仲裁委员会是按地域分别设立的,相互之间无高低之分,无上下级之分,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相互独立。同时仲裁庭对案件独立审理和裁决,仲裁委员会不能干预。法院对仲裁裁决虽然有着必要的监督,但并不意味着仲裁附属于法院。正如仲裁法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

此项原则是公正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根本保障,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所应当依据的基本准则。

1、根据事实,就是在仲裁审理过程中,要全面、深入、客观地查清与纠纷有关的事实情况,包括纠纷的发生原因、发展过程、现实状况以及争议各方的争执所在。

2、符合法律规定,即仲裁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应当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确认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确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以及赔偿数额的大小。

3、公平合理,就是仲裁庭在仲裁纠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偏不倚。仲裁员在审理纠纷时应当处于公正地位,公平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同时公平合理还意味着,在仲裁中所适用的法律对有关争议的处理未作明确规定时,可以参照采用在经济贸易活动中被人们普遍接受的作法,即经济贸易惯例或者行业惯例来判别责任。这样做既体现了与诉讼相区别,也是仲裁的基本精神所在。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1.适用: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不适用《仲裁法》: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3.不能提请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拓展资料

所谓仲裁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和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仲裁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仲裁法,仅指仲裁法典,如我国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广义的仲裁法除包括仲裁法典外,还包括其他制度中的相关法律规范,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法律和有关国际公约中关于仲裁的规定。

主要是解决各类纠纷问题,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国际上的通行作法看,仲裁范围主要是合同纠纷,也包括一些非合同的民事经济纠纷。

简述仲裁的基本原则

法律主观:

仲裁的基本原则是:(1)自愿原则。这是仲裁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双方自愿,并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②当事人双方有权自愿选择仲裁机构。《仲裁法》第6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向哪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当事人协商选定,被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必须仲裁。③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员由当事人自愿选任。④当事人有权约定仲裁程序中依法可约定的事项。仲裁法规定了许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如当事人可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可约定是否开庭仲裁、是否公开仲裁、是否进行调解。(2)仲裁独立原则。《仲裁法》第8条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法律赋予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权力,也体现出仲裁机构的独立性职能。仲裁的独立性表现在仲裁机构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仲裁庭享有独立的仲裁权,仲裁委员会不作干预;法院对仲裁的监督只是事后监督,不能事前干预。(3)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经济纠纷原则。根据事实,就是在仲裁审理过程中,要全面、客观、深入地查清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包括纠纷发生的原因、发生的过程、现状及各方的争议所在,通过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曲直,为适用法律打下良好基础。符合法律规定,就是仲裁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确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确定承担责任的方式以及赔偿数额的大小。不能撇开法律,随心所欲。首先是件裁庭处理纠纷应当公平、公正、不偏不倚。仲裁员不同于律师,他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无论仲裁员是哪一方选定的,他都应当公平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公正地处理纠纷。公平合理还意味着,对争议的处理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仲裁庭可以参照经济贸易活动中被人们所普遍接受的做法即国际贸易惯例或者行业惯例进行裁断。综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全部信息,通过上述介绍大家是不是对劳动仲裁有了新的认识和了解了。希望以上信息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疑问需要帮助,欢迎拨打热线。我们有专业的律师在线为你服务。

法律客观:

所谓仲裁的基本原则,是指《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组织和仲裁参与人进行仲裁活动所必须遵守的基本的行为准则,具有概括性、基础性和指导性的特点。我国仲裁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基本原则中的根本,是仲裁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没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仲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仲裁。从仲裁这—解决纠纷方式的产生与发展来看,它之所以被民事经济纠纷当事人所普遍接受,正是由于它有着不同于诉讼的自主特征。归纳起来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仲裁制度中的如下几个环节:(—)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是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愿。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最具有效性、权威性的途径有两个,一个是诉讼,另一个就是仲裁。到法院诉讼,只要一方当事人依法提起即可,无需征询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而仲裁则不然。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必须基于当事人双方的共同选择,没有记载着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向的仲裁协议,任何一方仅凭自己的单方意愿是不能将纠纷提请仲裁的。在决定是否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协商过程中,一方也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不能利用自己在经济、社会中的优势地位迫使对方签订仲裁协议。与此同时,仲裁机构不能受理没有仲裁协议的仲裁申请。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来源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授权,而不象法院那样,受理案件是基于法律赋予的强制管辖权,只要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它都可以受理。(二)向哪个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是当事人双方协商选定。当事人在选择、约定仲裁机构时,不因当事人所在地、纠纷发生地在何处而受到地域管辖的限制,也不因争议标的额的大小和案件复杂程度而受级别管辖的制约。由当事人约定仲裁机构而不受管辖的限制,是当事人自愿仲裁的进一步体现。当事人可任选他们所共同信任且对纠纷处理较为方便的仲裁机构处理他们之间所发生的争议。正如我国《仲裁法》第6条所规定的那样:“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这一点与诉讼有着原则的不同。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起诉讼受到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约束。即使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合同纠纷实行协议管辖制度,但当事人的选择是有限的,不能向超出原被告所在地、合同履亍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这些特定地域以外的法院起诉。(三)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由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中自主选定,也可以委托仲裁机构主任代为指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离不开仲裁具有的程序简便、结案迅捷,以及仲裁所具有的专业性、保密性和权威性等优越性。但最为主要的则是相信仲裁能够公正地处理他们之间的争议。因此,当事人挑选自认为公道正派、具有相关的专业素质的仲裁员,就成为当事人自主权利当中的重要内容。当事人选择他所信赖的仲裁员,并由其作出公正裁决,这才会奠定当事人自觉履行裁决的内在基础。(四)当事人可以约定交由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即当事人将哪些纠纷交付仲裁,可以由当事人自主协商确定。当事人既可以约定把因履行合同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均交由仲裁解决,也可以约定将某一项或几项争议交付仲裁。(五)在开庭和裁决的程序中,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有关程序事项。二、仲裁独立原则仲裁的独立,指的是从仲裁机构的设置到仲裁纠纷解决的整个过程,都具有依法的独立性。包括仲裁机构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仲裁庭享有独立的仲裁权,仲裁委员会不作干预;法院对仲裁裁决虽然有必要的监督,也并不意味着仲裁附属于法院。仲裁法体现仲裁独立原则的内容主要有:(一)仲裁与行政脱钩。《仲裁法》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这表明行政机关不能对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的仲裁活动实施干预,不能对案件的审理与裁决施加影响。仲裁法还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表明仲裁委员会虽然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建,但仲裁委员会与行政机关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和业务指导关系。设立仲裁机构虽需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但也仅限于依法审查仲裁机构的设立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对仲裁委员会的设立进行宏观上的管理,相互间亦无隶属关系。(二)仲裁庭对案件独立审理和裁决,仲裁委员会不能干预。《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并结合实际情况聘任仲裁员,依法对违法的仲裁员予以除名;依法决定是否受理案件,根据当事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指定仲裁员;以及从事其他有关仲裁的管理和事务性工作。一旦仲裁庭组成直至作出仲裁裁决,仲裁委员会即不再介入仲裁审理和裁决的实质性工作,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决完全由仲裁庭独立进行。三、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是公正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根本保障,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所应当依据的基本原则。(一)根据事实,就是在仲裁审理过程中,要全面、深入、客观地查清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包括纠纷发生的原因、发生的过程、现实状况以及争议各方的争执所在,通过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曲直,为适用法律打下良好基础,以便正确确定当事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二)符合法律规定,即仲裁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应当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确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确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以及赔偿数额的大小。而不是撇开法律,随心所欲。(三)公平合理,首先是仲裁庭处理纠纷应当公平、公正、不偏不倚。仲裁员应当处于公正地位,无论仲裁员是由哪一方当事人选定的,他都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是公平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公正地处理纠纷。公平合理还意味着,在仲裁中所适用的法律对有关争议的处理未作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在经济贸易活动中被人们所普遍接受的作法,即国际贸易惯例或者行业惯例来判别责任。

关于仲裁调解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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